在2019年10月23日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報告了2014年以來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情況。其中在報告第九部分“推進以刑事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推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中,提到了從2017年開始推行的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制度全覆蓋工作。
在現代刑事法律制度中,辯護是刑事訴訟的重要職能之一,刑事訴訟的進行依賴于控訴、辯護、審判三種職能相互作用,共同推動刑事訴訟的進程。在控訴權與審判權共同構成國家司法權的背景下,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確保三種職能的均衡協調,是構建現代、文明、穩定的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議題。
最近,筆者又重讀了美國著名法學家、刑事辯護律師艾倫·德肖維茨的代表作《最好的辯護》一書,結合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實踐,對于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意義,有了更為深刻的理解。
在《最好的辯護》一書中,德肖維茨通過詳細解剖分析他在上世紀70年代代理的十幾件富有爭議、影響力大的案件,向讀者展現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在刑事案件中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也從法理上闡釋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根本意義。
為什么要給壞人辯護?
在刑事案件辯護工作中,辯護律師最受人詬病的地方,就是需要面對公眾的一個強烈質疑:為什么要幫助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說話?這個問題,也曾一直困擾著德肖維茨。
在書中,德肖維茨坦誠地說:“不可否認,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都是有罪的。一些律師聲稱他只為無辜的人辯護,那是騙局!”
對于有罪的被告人,尤其是那種犯下令公眾深惡痛絕的罪行的被告人,德肖維茨是如何在職業情感和法律邏輯上說服自己的呢?他認為,首先,判定被告人有罪,不是律師的工作,而是法庭或陪審團的責任。其次,再罪大惡極的被告人,也享有辯護的權利。最后,律師的作用并不僅僅是為他的委托人洗刷罪行,還包括庭外協商以認罪換減刑的討價還價,以爭取最短刑期等等。
德肖維茨曾在美國亞利桑那州代理了一起死刑案件,被告人是年輕的泰森兩兄弟。他倆因為協助正在服刑的父親越獄被捕,而在越獄過程中,他們的父親和同伙在兄弟倆不知情的情況下槍殺了一家四口(包括一名兩歲的嬰兒)。泰森兄弟的父親在追捕中已經死亡后,公眾對兇殘殺人犯的憤恨全部轉移到了兄弟倆身上。德肖維茨從亞利桑那州對于判處死刑的立法本意中深入挖掘,提出了兄弟倆沒有嚴重前科、沒有實施開槍殺人的行為、不能掌控父親的行為、沒有殺人故意等方面的辯護意見。可兄弟倆最終還是被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核準了死刑,德肖維茨又努力將該案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盡管案件判決結果不是德肖維茨所希望的那樣,但從他在整個案件辯護中所做的全部工作也可以看出,從浩如煙海的法律細節中,他在挖掘搜尋任何對被告人有利的論點,合理利用一切法律規定的司法程序,并監督制約司法權的實施,向公眾展現出一個透明可預期的司法過程,這是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最大意義所在。
在傾聽民意與抵制輿論干擾中尋求平衡
德肖維茨對于侵犯被告人合法權利的各種“暗力量”十分警惕,尤其是來自媒體的力量。
1977年,德肖維茨代理了一個名叫伯納德·伯格曼的被告人的案件。在他代理這起案件時,伯格曼已經被美國媒體和公眾唾棄咒罵了長達兩年半的時間了。伯格曼經營著紐約幾十所不合格的老人院,他被人們指責嚴重虐待老人、在老人去世后仍舊冒充老人的名義騙取醫藥費以及利用老人院為黑社會洗錢等等。盡管伯格曼被查證屬實及受到起訴的只是兩條技術性違法行為,但公眾輿論已經完全把他定性為一個惡行累累的邪惡犯罪分子。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官毫不掩飾自己對于被告人的厭惡,而輿論和政客更是連篇累牘地在廣播、報紙等媒體上大肆批判伯格曼的各種未經法庭證實的“罪惡行徑”,同時也會捎帶著咒罵攻擊伯格曼的辯護律師德肖維茨。最后初審法官依據查證屬實的證據,僅僅判處伯格曼4個月有期徒刑時,輿論更是炸了鍋,紛紛把指責甚至謾罵的目標轉移到了那位實事求是的法官身上。
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在輿論審判之下,無論是被告人、辯護人還是法官,都無一例外地會成為民眾情緒宣泄的出口。如何在傾聽民意與抵制輿論干擾中找到平衡,這不僅僅考驗著承辦法官的專業素養,更考驗著他及時回應民意的智慧及擔當。
在2019年10月召開的第七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周強院長對全國刑事審判法官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既要“必須嚴格公正司法,堅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也要做到“將法律的專業判斷與民眾的樸素認知融合起來,以嚴謹的法理彰顯司法的理性,以公認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顧天理、國法與人情”。這兩項具體工作要求,為廣大一線刑事審判法官點明了對一些輿論關注度高、爭議性大的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的具體思路和原則。法官只有深刻理解刑法社會功能,才可以將“保持定力”與“彰顯理性、展示良知”有機統一地結合在一起,在刑事審判中做到“實現個案公正與類案公正、法律公正與社會公正的統一”。
什么才是最好的辯護
在多年的刑事辯護工作中,德肖維茨遇到過形形色色的辯護律師,其中有幾種類型的同行,德肖維茨深感不屑。比如與委托人超越代理關系的律師,把個人利益凌駕于委托人權益之上的律師,以及工作中馬虎粗心嚴重不負責任的律師。這幾種律師,都沒有完全理解辯護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真正的利益共同點在哪里。
德肖維茨認為,一個優秀的辯護律師能提供的最好的辯護,就是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辦案風格,盡最大的可能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利。
什么樣的辯護是最好的辯護?這是德肖維茨在書中的核心思考問題,也是筆者一直在思考的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一個法官在固定時間內同時面對的,有可能是十幾件甚至幾十件不同案件,而辯護律師則有可能會把全部精力放在一個案件上。可以想象,從對于案件證據事實審查把握的精細程度上來說,辯護律師的意見或許會成為承辦法官審理該案件的有益助手。
作為一名刑事法官,筆者在工作中會接觸各種各樣的辯護律師,結合經驗與感受,筆者認為,一個盡職盡責的優秀辯護律師,應該有以下特點。
首先,一個優秀的辯護律師,他既是被告人合法權利的維護者,也是承辦法官在辦理案件中的“法律之友”。他會將案件中所有程序和事實爭議點詳細且有理有據地羅列出來,供法官參考判斷。其次,一個優秀的辯護律師,他會依靠專業能力及事實與證據,而不是依靠施加輿論壓力和嗓門大小來獲得法官的接受與認可。最后,一個優秀的辯護律師,更不會將個人社會知名度的獲取凌駕于委托人的利益之上。
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枉不縱、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講,法官與辯護律師努力的方向,始終是一致的。
二者之間良好的關系,應該是“溝通”而不“勾兌”,“尊重”而不“放任”,“傾聽”而不“偏聽”。只要心中都飽含對于司法事業的熱愛,和對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不懈努力,法官心目中最好的辯護,也應該是辯護律師和被告人心目中最好的辯護。
而追求這樣“最好的辯護”,或許恰恰是刑事案件之所以要保障律師辯護全覆蓋這項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
作者:張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