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章概述
1.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包括協商、仲裁和司法訴訟。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職工代表、企業代表、企業工會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額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協商決定。
4.勞動仲裁
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5.仲裁程序
(1)仲裁庭。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處理。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2)管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3)委托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4)時效。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5)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6)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7)開庭。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8)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9)執行。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審理期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11)回避。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做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6.訴訟
當事人就勞動爭議的有關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受理。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7.企業勞動爭議規章制度
為維護企業員工的權益,正確處理勞動爭議,企業應當按照勞動爭議法規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并制定相應的辦法。完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對于加強企業法制建設、增加企業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識,具有積極的意義。隨著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的提高,這方面的事務會越來越多,應當引起企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二)主要內容
該規章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勞動爭議的歸口管理部門、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三)制作要求
制作該規章應當充分考慮員工的利益,在對員工做出限制或者不利于行使其合法權益的決定時,要嚴格按照相應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續,避免引起糾紛爭議。同時要給予被處理的員工以充分的說明理由的機會,以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另外,還要對企業如何應對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訴訟等問題做出規范。
(四)范本
___________公司勞動爭議處理辦法
年 月 日( )勞字第 號
1.目的
為正確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公司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2.1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發生爭議,適用本辦法。
2.2勞動爭議是指:
2.2.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2.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2.2.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2.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主管部門
3.1公司員工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處理。
3.2本辦法是處理勞動糾紛爭議的依據。發生糾紛后,人力資源部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適時、正確地處理糾紛。
4.處理勞動爭議原則
4.1著重調解,及時處理。
4.2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4.3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5.爭議解決途徑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調解委員會
6.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6.2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6.2.1職工代表;
6.2.2企業代表;
6.2.3企業工會代表。
6.3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6.4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額的三分之一。
6.5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
6.6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
7.調解程序
7.1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7.2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8.仲裁
8.1員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人力資源部應當會同法律顧問室,積極做好應訴的準備工作;
8.2對勞動仲裁案件,如果公司確實存在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情況的,則應當配合勞動仲裁委員會,爭取調解解決;
8.3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法律顧問室如果認為有必要提起訴訟的,應當按司法程序提起訴訟,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8.4公司就員工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人力資源部應當會同法律顧問室,依法提起仲裁。
9.訴訟
9.1對于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起訴與應訴,人力資源部配合;
9.2有關部門要支持法律顧問室,做好勞動爭議訴訟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10.附則
10.1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由總經理頒布施行。
10.2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