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日期:2020-12-24 關鍵詞:民法典,:,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推薦閱讀內容
以上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上一篇:民法典:什么是合同情勢變更
下一篇:民法典: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
律師咨詢微信號:12871916
相關內容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經濟犯罪立案證據的多維度解析 04-10
- 上海刑事律師解讀:6000塊錢不還起訴的后果 04-01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視角下檢察院不起訴的征兆探析 03-22
- 上海刑事訴訟律師視角下檢察院不起訴方式類別的探析 02-26
- 上海刑事律師視角下檢察院不起訴后的后續走向 02-26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視角下檢察院不起訴后多久放人及相關問題探討 02-26
- 上海刑事訴訟律師視角下檢察院不起訴后公安的應對之策 02-26
- 上海刑事律師視角下檢察院不起訴后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 02-26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視角下檢察院不起訴情形的判斷 02-25
- 上海刑事訴訟律師視角下檢察院不起訴通知的下達問題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