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月14日晚9時許,劉某酒后駕駛汽車前往樂安縣迎賓北大道一居民小區送朋友回家,在該小區拐彎路段行駛時,不慎剮蹭到一輛停放在小區車位上的寶馬轎車,造成寶馬轎車受損。警方在處警過程中,發現劉某有酒駕嫌疑,經抽取劉某的靜脈血液檢測,鑒定結果顯示劉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7.29mg/100ml。
【分歧】
對劉某在小區道路醉酒駕駛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小區道路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并非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不屬于法定道路范疇,劉某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居民小區內酒后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應視小區是否為封閉小區來界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故法律規定的道路應理解為公共場所、公共道路及車輛可以自由出入的其他地方。
居民小區包括封閉式小區和開放式小區。封閉式小區一般有人管理,車輛進出有限制,規定小區外社會車輛不能隨便進出,該類小區內的道路一般不認定為公共道路。而開放式小區,所有車輛進出隨意,社會車輛進出自由,該類小區內的道路應認定為公共道路。
綜上,本案中劉某醉酒后在開放式小區內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符合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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