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結合當前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