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烏魯木齊市民李強將資金委托給朋友劉剛炒股,本以為能小賺一筆,結果卻損失慘重。心疼不已的李強要求劉剛按照雙方簽訂的“保底協議”賠償他的損失,卻被劉剛以合同違法為由拒絕。“保底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2014年7月,李強聽說朋友劉剛炒股賺了大錢,于是委托劉剛幫其“發財”。當月,二人簽訂《股票賬戶委托協議》約定:本金為人民幣40萬元整,操作周期1年,該周期內此賬戶由劉剛獨立操作。劉剛將收取該賬戶扣除本金后實際盈利的40%作為酬勞,李強承受風險的程度為本金的20%,如虧損超過此限,李強有權要求提前解除協議。協議簽訂后,李強將存有40萬元的賬戶交給劉剛操作。
半年后,股市一路走低,李強賬戶里的錢越來越少,他找到劉剛,想終止協議,“割肉”退出股市。2015年5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如協議期內賬戶凈值為32萬元人民幣,劉剛承諾繼續操作該賬戶直至凈值回到40萬元;協議終止后如賬戶凈值低于32萬元,劉剛補足至32萬元。
2015年7月,雙方終止協議,此時賬戶資金為20萬元。李強要求劉剛按照補充協議賠償其損失,遭拒。
今年5月,李強將劉剛起訴至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
一邊是“親兄弟明算賬”,一邊是“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本案爭議焦點為:雙方委托協議中的“保底條款”是否有效?
劉剛的代理律師認為,“保底條款”的約定違反金融監管政策,加大了受托人一方的風險,更違背了委托協議中雙方需要承擔風險的原則,故應認定無效。
而李強則認為,他與劉剛先后簽訂兩份協議,“保底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烏市水磨溝區法院法官楊雯雯說。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以法律對證券公司的禁止性規定引導自然人從事理財的民事行為,是基于舉重明輕的民法解釋原則。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保底條款”違反了上述規定,致使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不對等,違背民法之公平原則,因此“保底條款”無效。
“‘保底條款’在法律層面上雖然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范疇,但其在經濟層面上卻具有極強的信用投機色彩。”楊雯雯說,在高風險的證券等金融市場中,投資風險無法避免,虛擬經濟須以實體經濟為基礎,脫離實體經濟而盲目約定一定收益率的‘保底條款’將投資風險完全分配給受托人,嚴重違背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保底條款”非但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資本市場中風險與利益共存的基本客觀規律,相反還會助長非理性或者非法行為的產生。
保底條款雖然是本案雙方以合法形式對受托行為所設定的一種激勵和制約機制,但基于民商法基本原理、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市場基本規律,應認定該類保底條款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根據雙方約定,原告享有60%的盈利,被告享有40%的盈利,根據公平原則,造成的損失也應按該比例分擔。
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各承擔50%的損失責任。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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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委托朋友炒股虧損 法院:損失雙方共擔保底條
日期:2021-01-29 關鍵詞:深圳民間借貸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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