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般來說,逮捕是由檢察院來批準完成的。那么對于普通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基本流程是什么樣的,下面上海刑事律師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1、偵查機關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2、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案后移送偵監部門
3、檢察院辦案系統輪案確定承辦人
4、承辦人審閱案卷、復核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律師意見、制作審查逮捕意見書
5、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
6、根據職權清單規定的權限由承辦檢察官、分管檢察長、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決定
7、制作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偵查機關
普通刑事案件審查逮捕辦案期限:對于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