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37號國務院令,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國銀保監會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條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資的?
答:《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條例》還列舉規定了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時組織調查認定和依法查處非法集資行為,也便于公眾及早識別、自覺遠離、積極舉報非法集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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