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偵查工作中,對現場環境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血樣進行隨機抽取并檢驗,能為偵查機關工作指明偵查方向乃至直接確定犯罪嫌疑人,比如轟動全國的“馬加爵命案”。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警方運用DNA分析提供技術,對遺留在現場的血跡進行DNA檢驗并與馬加爵父母的DNA進行綜合比對,其結果發現表明馬加爵為此案重大安全犯罪嫌疑人,在對其進行通緝的過程中,最終目的也是海南三亞警方運用DNA證據技術,證實了馬加爵的身份而將其抓獲。
在目前的偵查研究工作中,仍然難免還是存在著一些刑訊逼供,這就為冤假錯案埋下了一個伏筆,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公正。目前隨著我國國家司法工作實踐中不斷發生的冤案,很大影響部分通刑訊逼供以及相關,比如杜培武、佘祥林等。
產生刑訊逼供的原因有多種,其中主要包括破案壓力、破案心切等等,抑制刑訊逼供的最根本方法手段是依靠中國科技作為證據,DNA證據的高效性與精準性為偵查活動人員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幫助,減輕了破案壓力,從根本上有效避免出現刑訊逼供。
另外,對于我們已經釀成的冤假錯案,利用DNA證據信息技術,也使得其可能需要糾正,如社會主義廣泛應用關注的“佘祥林殺妻案”,公安機關在企業沒有問題進行分析技術能力鑒定的情況下,認定不知名女尸是佘妻張在玉,經過一番刑訊逼供行為認定佘祥林犯殺人罪,之后失蹤11年的張在玉回到自己家中,司法行政機關能夠通過DNA證據充分證明他們現在為了活著的張在玉才是佘祥林的妻子,因此而糾正了這一宗冤假錯案。
DNA 數據庫是數據庫技術與 DNA 技術相結合的產物。強大的 DNA 數據庫技術可以通過比較從現場提取的 DNA 樣本的內部信息來快速識別犯罪嫌疑人。例如,對“連環殺手、搶劫犯、強奸犯”楊新海的逮捕,也是基于 DNA 數據庫中的數據比較。楊新海曾在四個省份活動,震驚全國。
此外,利用 DNA 數據庫還可以為共謀調查提供堅實的基礎,對不同現場的人體生物樣本進行 DNA 分型檢測和比較,如果匹配,可以進行聯合調查。DNA 數據庫技術在提高檢測效率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因此,包括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 DNA 數據庫,英國國家 DNA 數據庫早在1995年就開始建立,美國 DNA 聯合索引系統(CODIS)也隨之于1998年推出。DNA 數據庫的使用不僅可以及時破案,而且對潛在的犯罪者,特別是有犯罪記錄的犯罪者產生強大的心理威懾,使他們不敢在科技證據面前冒險,這是對犯罪的強大威懾。
權威性規則的必要性ーー關于 DNA 證據規則問題的思考。基于對普遍認知能力的依賴、對還原事實的邏輯推理認定,邊沁在強調事實認定在審判方面重要性的同時,卻也表現出對證明白然體系的偏好。然后,在DNA證據日益運用廣泛的今天,事實是否真的如此?
寶山刑事律師認為,在對反律法主義命題的諸多解說中比較中肯的是:“如果個人可以為自己就證據進行推理而不依靠權威規則,并且這樣的推理不會被與發現事實無關的價值束縛,那么就不得不需要證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