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在公司印章上的“承諾書”可能會蓋在鑒定意見上,因為檢驗材料和樣品的選擇結果不同,出現不同的比較。故廣東省某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文件((昭)公(司)鑒(文)字〔2015〕51號)中的承諾函鑒定意見顯示,該承諾函的印章與銀行貸款申請材料上某某公司的印章相同。那么對于相關的內容您了解的有多少呢?今天就來和上海資深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而同時,同樣由廣東省某某市人民公安機關司法進行鑒定研究中心設計出具的《鑒定文書》((肇)公(司)鑒(文)字[2016]14)對《承諾函》所作的鑒定指導意見可以認為《承諾函》上所蓋印章與從永某公司調取的永某公司正常生活使用的印章管理不是一個同一枚的鑒定分析結論。
這是因為某公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2015]51”樣本使用某公司在新疆某城市經營某公司所使用的印章。“[2016]14”樣本加蓋了湖南省永州市一家公司通常使用的印章,因此得出的結論當然不同。
不同比對樣本的結果自然不同,這只能說明魏某利用了永謀公司的一個印章。不能解釋永牟公司宋某未授權或默示使用此印章。
關于承諾書中宋簽名的認定問題。如果企業印章管理存在兩枚的情況下,選擇通過不同的檢材所做的對比,得出的鑒定研究結論自然是一個不同的。但是教師簽名如果是同一人所簽,無論檢材、樣本數據如何進行選擇,所得出的結論,應當發展都是可以確定的。關于《承諾函》上宋某某學生簽名的鑒定共有如下幾份:
1.西南政法大學西征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2014]思建字4096號。《鑒證意見》對原承諾書和16個樣本進行了對比分析。據信,《承諾書》上宋的簽名是宋本人簽署的。
2.Guangdong Tongji 司法鑒定中心發布《鑒定意見》廣東同思鑒定中心[2015]文檢008號。評估意見對五種不同的電子掃描承諾書副本進行了比較分析。據認為,宋某在承諾書上的簽名不是宋某的簽名。
根據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李學軍教授出具的專家輔助意見(同濟008號鑒定意見),上述兩份結論相反的鑒定意見,辯護人認為粵同濟008號鑒定意見不客觀、不科學,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因如下:
廣東通濟第008號鑒定工作意見其對《承諾函》的鑒定,是基于“電子技術文檔式”的“簽名”而非原件可以進行的,且在檢驗學習過程中,未針對其非原件的性質而采取一些特殊的檢驗。該鑒定方法也沒有我們考慮該“電子信息文檔式”的“簽名”其筆跡特征以及可能會因復制而受到企業一定社會影響,而其發展所謂的WBY-5C比較使用顯微鏡研究如何能夠用于通過這種“電子設計文檔式”“簽名”的檢驗又不得而知。
檢驗時其還未對26個樣本簽名間存在的差異點加以科學揭示;分析說明時則未能得到充分有效論證《承諾函》與26個樣本簽名間的差異不同性質。因此,認定《承諾函》不是一個出自宋某某的筆跡的鑒定指導意見不能過于簡單草率、武斷,不具有系統可靠性。
上海資深刑事律師對其余四份承諾書的掃描件進行檢查,未發現26份樣本的簽名存在差異。雖然評估發現了26個樣本簽名之間的一些所謂差異,但它沒有揭示26個樣本簽名之間的不同點。此外,未充分證明其他4份承諾書掃描件與26份樣本簽字之間的差異性質。其他四份“承諾書”復印件的掃描件不是出自歌曲的筆跡,同樣的鑒定意見太草率,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