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確定污染環境罪罪名以來,我國刑法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治力度大大提升,污染環境犯罪在我國成為一種常態類犯罪。當前,我國污染環境犯罪懲治呈現怎樣的樣態,懲治污染環境犯罪未來趨勢如何?圍繞這些問題,我們上海律師帶您一起走入環境污染罪案例以及解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上海XX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被告人應某某 XX公司實際經營人,被告人王某某系XX公司生產部門負責人。
XX公司主要生產加工金屬制品、小五金、不銹鋼制品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液被收集在廠區儲存桶內。2019年12月,被告人決定將儲存桶內的廢液交予被告人何某某處理,并約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王某某負責具體事宜。后何某某聯系了被告人吳老師,12月22日夜,被告人吳老師、徐某某駕駛槽罐車至公司門口與何海瑞會合,經何某某與王某某聯系后進入公司抽取廢液,三人再駕車至上海市青浦區白鶴鎮外青松公路、鶴吉路西100米處,先后將約6噸廢液傾倒至該處市政窨井內。經青浦區環保局認定,傾倒物質屬于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于2019年5月9日以被告人應某某、王某某等5人犯污染環境罪向上海法院提起公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對被告單位XX公司補充起訴。202020年8月24日,上海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單位XX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應某某、王某某等5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準確認定單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是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問題,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單位犯罪少,單位犯罪認定難的情況和問題。司法實踐中,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實施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應某某系XX公司實際經營人,決定非法處置廢液,被告人王某某系XX公司生產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廢液非法處置事宜。本案中對被告單位XX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應某某、王某某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在準確認定單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方面具有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