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辯護律師 可以說,法庭上宣讀證言并不是真正的證人作證,直接原因就是對紙面的證人證言這一證據沒法完成質證,沒辦法進行質證,程序上不合法。須知,證人證言不是書證,對證人證言的質證不能按照書證的質證方法辦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除非刑事訴訟法專門作出規定。證人不出庭的問題,實質上可以轉化為一個問題,即對證人證言的質證究竟是對紙面的證言筆錄進行質證,還是要對證人本人進行現場發問現場調查,答案是明了的,當然是要對證人本人進行法庭上的現場發問和反駁。但目前立法上對這一問題采取的是回避的做法,原因是多方面的,打擊犯罪的需要,辦案水平的有待提高等等。

庭審實質化,證人出庭作證,而不是卷宗審理,這是保障“證據裁判原則”的最后防線,沒有庭審實質化,證據裁判只能淪為空談。
經濟犯罪案件中的證人不出庭,如果證言作證的只是案件事實,還倒好說,但如果是事關被告人行為動機、主觀目的方面的證言,如果其中還有證人個人的猜測成份或主觀臆斷,那么該等證人證言就會成為這個案件的要害。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
第七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錯判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后繼續監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
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主張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效力及于全體。
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一條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