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識別,是指刑事偵查舉止中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時由偵察職員構造的,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法嫌疑人對與犯法無關的物品、文件、尸首、場合或許人員進行指認與確定的一種偵查行為。而對辨認這種偵查行為進行記錄形成的筆錄就是辨認筆錄。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崇明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對識別筆錄的證據屬性并沒有明確劃定,致使法律實踐中對此意識分歧:有人覺得識別筆錄屬于書證,由于其主要因此記錄的內容作為證據應用的;有人覺得識別筆錄屬于勘驗、查抄筆錄,由于其制造進程與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過程相似;還有人認為應按照辨認筆錄的辨認主體來對其證據屬性進行認定,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證人證言,而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均屬于言詞類證據。
一、識別筆錄屬于什么證據類型
識別筆錄與書證分歧,識別筆錄是在偵察構造的掌管下舉行的、由辨認人指認的、由偵察職員制造的,這與書證有本色的差別;識別筆錄也不該根據識別主體的不同來確認屬性:無論被告人供述和辯護,仍是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在證據形式上均屬于言詞證據,而識別筆錄每每同時還附有現場、人物、物品或文件的照片等,它是經由過程筆錄和所附的資料內容來配合證實案件事實,不同于一般的言詞證據。辨認筆錄與勘驗、檢查筆錄等通常都是以記錄的內容結合其他材料共同來證明案件事實,故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將其歸入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中,此種分類比較恰當。
二、識別筆錄是否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劃定:“接納刑訊逼供等非法要領采集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要挾等要領采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該予以消除。采集人證、書證不符合法定步伐,大概緊張影響法律公道的,應該予以補正或許作出正當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這是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出的相關規定,確立了絕對排除非法言詞證據的規則與裁量排除非法實物證據的規則。那么,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認筆錄能否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有人覺得,我國刑事訴訟法劃定的非法證據消除劃定規矩針對的是“接納刑訊逼供等非法要領采集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接納暴力、要挾等要領采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說”,或者是“不符合法定步伐采集的、大概緊張影響法律公道又不能作出正當說明的人證、書證”,而識別筆錄不屬于上述證據品種,故不合用非法證據消除劃定規矩。也有人覺得,識別筆錄是擁有言詞證據屬性的,是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證人或被害人在陳述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指認,雖然現在歸入勘驗、檢查、偵察實驗等筆錄這一證據種類,但仍是由上述人員參加并表達自己意思的一種記錄。既然“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能夠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辨認筆錄也應當可以適用該規則。
三、識別筆錄合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由
起首,識別筆錄擁有必定的言辭屬性,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要領制造識別筆錄有理想可能性。識別筆錄是對識別舉止舉行記載構成的筆錄,盡管納入勘驗、查抄、偵察試驗等筆錄這一證據品種,但其自身簡直擁有言詞屬性,輕易遭到客觀要素的影響,這就不克不及消除辨認人會在偵察職員的刑訊逼供下作出虛偽識別。其次,非法手法取得的辨認筆錄嚴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認筆錄往往將錯誤地辨認結果嵌入證據鏈條中,輕者導致證據之間產生矛盾、偵查方向產生錯誤,重者導致案件當事人認定錯誤,最終可能導致錯案的發生。最后,對影響實體審查判斷的證據予以排除不違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本意。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認筆錄足以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將其作為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繼續使用。故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認筆錄也應當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綜上所述,上海崇明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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