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便利說將利用工作之便和勞務之便解釋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之中,據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但包含利用基于一定職責具有控制、支配單位財產的便利(直接利用職務),也包含行為人僅僅因為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憑借其身份便于進入某些場所,容易接近本單位財物的便利(間接利用職務)。崇明刑事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崇明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事實上,行為人對間接利用職務便利侵占的財產不具有控制、支配的地位,沒有保護的義務,侵犯這樣的財產不可能侵犯單位公共權力法益,所以,不能將這種間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解釋為職務侵占罪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清潔工甲利用其達索公司辦公室的便利(勞務上的便利或工作上的便利),將辦公桌內的貴重物品竊為己有,由于清潔工甲從事清潔的勞務不具有控制、支配辦公室財物的地位,顯然不能將清潔工甲利用達索公司辦公室的便利解釋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但是,根據工作便利說,清潔工甲利用達索公司辦公室的便利侵占辦公桌內的貴重物品可以解釋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可見,工作便利說擴大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外延,誘發擴張適用職務侵占罪的風險。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等一般侵占財富罪的本色差別在于職務侵占罪屬于“利用職務上的方便”侵犯財富,即“侵犯財富”和“應用職務”的因果聯系關系,在懂得“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時,任何疏忽此種因果聯系關系的看法都不能完成職務侵占罪之刑事法律與刑事立法理念之間的縝密連貫,弗成能為刑事法律供應擁有普適性的界分規范。
上述前三種看法均分歧水平受“繁多法益論”的影響,局限于從形式上說明“利用職務上的方便”,疏忽了從職務侵占罪的本色屬性上詮釋“利用職務上的方便”的本質外延,不免疏忽侵犯的財富和行為人職務的因果聯系關系,由此得出的認定規范不具有司法實踐的普適性。
職責便利說強調了行為人對侵占的財產具有職責范圍內的一定權限,看到了侵占的財產和行為人職務的因果聯系,是可取的,但是,行為人對侵占的財產具有一定權限并不必然反映“侵占財產”與“利用職務”的因果關聯。
如上述案例中清潔工甲基于清潔的職責,具有打開辦公室,對辦公室內的物品進行清潔的權限,但是,將甲利用到辦公室清潔的機會非法竊取辦公室內的財物的行為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顯然不合理。所以,“職責便利說”也不能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提供普適性的司法標準。
在這個基礎上,既然職務侵占罪的犯法客體包孕單元大眾權利法益,則損害這類大眾權利法益的主觀行動及體式格局就不能局限于“主管”“經手”和“治理”,也不去不及局限于“權柄方便”“職責方便”“勞務方便”仍是“事情方便”等主觀外在的方式特性。也就是說,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能單純地從客觀方面給予形式的解釋,而要從它與客體的聯系中給予實質的解釋。
基于侵犯單位公共權力法益可能性的立場,筆者認為,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理解,能實現職務侵占罪之刑事司法與刑事立法理念之間的緊密連接,且具有司法普適性的評判標準,是利用因承擔事務而具有的控制、支配單位財產的地位。
行為人具有控制、支配單位財產的地位,對單位就負有“廉潔”“奉公”的義務,其利用控制、支配單位財產的地位侵占本單位財產,必然侵犯了單位的財產法益和單位公共權力法益。所以,利用因承擔事務而具有的控制、支配單位財產的地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實質內涵。
兩個因果瓜葛的判定是“利用職務上的方便”的認定規則。明確了“利用職務上的方便”的外延,為認定“利用職務上的方便”供應了指示偏向,然則,因為上述解讀是依據法益維護目標作出的實質性歸納綜合,不免擁有抽象性,而法律實際是詳細的,為此,需求設想與之相吻合的辨認劃定規矩,加強認定規范的規范性,以保證“利用職務上的方便”的實在外延在法律認定中得以完成。
崇明刑事律師覺得,在闡發認定“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時應該從“兩重法益”的態度起程,防止“繁多法益論”的錯位思想,能力得出適當的論斷。詳細而言,不但要把“應用職務”要素即“利用職務上的方便”理解為行動要件,更要將其理解為對職務清廉性或許大眾權利的嚴肅性和有效性的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