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0日,陳某穿拖鞋駕車產生事故致5死,多人受傷。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陳某交通鬧事一案在西湖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解人均到庭列入宣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介入旁聽。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長寧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1.法院審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時53分許,被告人陳某穿拖鞋駕駛小型越野客車,搭乘陳某某,從杭州市西湖區古墩路新時代家居生活廣場起程,駛往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德加公寓小區的住地。
當日19時04分許,陳某駕車沿文一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競舟路路口欲左轉彎時遇紅燈,遂泊車等待放行。19時05分許,左轉彎指導信號燈變成綠燈后,陳某在駕駛車輛左轉彎過程當中,因違背“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邊轉彎”的劃定,轉彎弧度太小致使車輛左邊前后輪前后駛上路途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
陳某在措置過程當中,因鎮靜錯將油門踏板看成制動踏板繼續應用,以致車輛在左轉彎后沿競舟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過程當中繼續加快。當車輛行駛至文二西路競舟路北側路口時,陳某駕駛的車輛失控,撞上路口西側非機動車道上的遮陽棚并將在遮陽棚下等待通暢的蔡某帶倒。以后鬧事車輛突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轉彎的小型轎車尾部,碰撞發生的散落物以致跟隨在小型轎車以后的小型越野客車的擋風玻璃破裂。此后,鬧事車輛連續沖向文二西路競舟路路口西南角,將正在此處等待通暢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擊發生的散落物又以致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傷,撞擊還以致停于路口西南側的一輛小型轎車、一輛小型一般客車受損。終究,鬧事車輛在沖撞過程中向右側翻倒,并在受到路邊圍墻阻攔后停下。
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殞命,蔡某等四人重傷,羅某等三人輕微傷,石某等四人受傷但未達到輕微傷。經事故義務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2.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陳某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例,于是產生龐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陳某交通鬧事致五人殞命、四人重傷、三人輕微傷和多人受傷及財富喪失,屬有其余分外卑劣情節,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考慮到陳某有自首情節,案發后經由過程支屬踴躍補償,獲得絕大多半被害方的原諒,有改過體現,對公訴構造及辯護人提出對陳某酌情從寬懲罰的相關看法予以采納。陳某的行為雖系過失犯罪,但其在鬧市區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不符合“犯罪情節較輕”的緩刑適用條件,故辯護人請求對陳某宣告緩刑的意見與法不符,不予支持。
綜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年。
3.法條鏈接
《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例,于是產生龐大事故,致人輕傷、殞命或許使公私財富遭遇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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