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搶劫罪法院判了緩刑和罰款,罰款可以不交嗎?罰款不交有什么后果?這個問題困擾著很多人。今天,上海刑事案律師將詳細梳理罰款和拒付罰款的后果。
關于繳納罰款
首先,上海刑事案律師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所謂罰款,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額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說,罰款和刑期都是對罪犯的刑事處罰,所以必須依法繳納。涉及罰款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還是獨立,都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被判處罰款的罪犯,應當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法院在判處罰款時作出判決時間的,應當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規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確定:判決規定的期限應當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
其次,第六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因不可抗拒的災難確實很難支付,主要是指因火災、洪水、地震等災難而喪失財產;犯罪分子因重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重病,需要支付巨額醫療費用的,確實沒有財產可執行。因犯罪行為判處的罰款應當支付。拒絕支付的,法院將強制執行。即判決生效后,法院刑事審判庭將移送法院執行局依法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支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支付;因不可抗拒的災難確實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最后,《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八條財產刑和附帶民事判決,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罰款是強迫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刑罰,是一種附加刑。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處的罰款通常在判決前支付。
不繳納罰金處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罰款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強制繳納后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隨時追繳被執行人可以執行的財產,包括主刑執行后。
犯罪分子因不可抗拒的災難確實難以繳納罰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人民法院核實屬實后,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原判決確定的罰款金額。
行政機關對被告人處以同一事實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款時應當予以折扣。
拒絕支付罰款將直接影響法院的判決。在執行判決的過程中,減刑和假釋也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