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新路律師先帶你了解一下批捕程序。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會在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日起30天內,拿著卷宗、證據材料向檢察院提交批捕申請。檢察院會在7天內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
批準逮捕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證據條件;二是罪責條件;三是社會危險性條件。整體可以解釋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重點說一說逮捕的證據條件: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三項缺一不可!
在公安機關申請批捕前,如果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不應受到刑事處罰,就需要律師向公安機關提出辯護意見,阻止申請批捕。在檢察院做批捕決定期間,律師可以向檢察院出具《建議不予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屬于向檢察院提出辯護意見阻擊批捕。
值得共和新路律師強調的是,在上面兩個程序中,如果發現案件存在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但是公安機關并沒有依法收集、調取,或者是還未能夠掌握相關證據線索的,應當以《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的方式,要求辦案機關予以調取,作為阻擊呈捕或阻擊批捕的法律意見書的補充。
一般來說,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案件,大部分最終法院都會定罪。因為檢察院初步審查是認為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事實的,至少代表檢察院在偵查初期對案件的認定結論。同時,批捕也是刑事案件國家賠償中賠與不賠的程序界限,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辦案機關最終又作出無罪認定(暫不討論無罪類型),辦案機關是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
所以刑事案件一旦檢察院批捕,辯護的難度都會大大增加。但是還是要強調,批捕只是檢察院在偵查初期對案件的傾向性認定結論。批捕之后,案件仍屬于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隨著案件的發展,如果能夠收集到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包括無罪證據、罪輕證據,案件仍是可能會往有利的方向發展。
檢察院批捕之后,也可能會不起訴。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