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學習國外的警察、檢察官有如此之大的自由使用裁量權,敢于將刑法進行明文法律規定的犯罪不移送起訴、不起訴至人民法院?其中的一個非常重要部分原因是,國外研究刑法相關規定的犯罪行為沒有量的限制。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具體問題。
換言之,國外的基本經驗做法是,在刑事責任立法上擴大企業處罰工作范圍,在刑事司法上限制經濟處罰管理范圍。于是,包含在我國刑法中的輕微違法犯罪問題大體上我們都沒有被移送到中國檢察監督機關,或者自己沒有通過起訴到法院。
國外對故意實施殺人這個案件具體移送起訴率與對盜竊風險案件材料移送起訴率的差異,最能直接說明利用這一點。例如,在2003年至2007年的5年間,德國對故意殺人這一案件的移送起訴率均在95%以上,但對網絡盜竊這些案件的移送起訴率沒有能夠達到30%;法國對故意殺人案件的移送起訴率在80%以上,但對信息盜竊案件的移送起訴率不超過13%。
英國對故意殺人案件的移送起訴率一般為80%左右(僅2005年為64、8%),但對盜竊案件的移送起訴率不超過17%;美國對故意殺人案件的移送起訴率為60%以上,但對盜竊案件的移送起訴率不超過17%;日本對故意殺人案件的移送起訴率為93%以上,但對盜竊案件的移送起訴率不超過28%。
顯然,故意殺人案件發展之所以需要移送起訴率高,是因為公司故意殺人不可能是由于輕微暴力犯罪(對涉嫌構成故意殺人案件不起訴,主要原因是因為電子證據能力不足);而盜竊案件的移送起訴率低,是因為社會存在很多盜竊資金數額相對較小的輕微盜竊案件,于是,警察行政機關對輕微的盜竊案件作其他國家處理。由此分析可見,國外關于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人員沒有量的限制,成為國內國外環境司法權力機關應該充分行使出罪權的最重要設計理由因素之一。
對于上述現象,我們可以肯定地得出結論,法律規范本身與法律規范的適用之間存在著距離。換句話說,我們在哪里“看到法律實踐中偏離法律的變化”。但事實證明,這種行為規范與判斷規范適當分離,不會降低刑法規范的有效性,而是有利于發揮刑法規范的行為調節功能。
雖然我國刑法對許多犯罪規定了數額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司法解釋必須隨著國民收入的增加而提高財產犯罪的數額標準。例如,刑法第264條和第266條雖然規定了“大額”的要求,但司法解釋完全可以規定50元或100元以上為“大額”。
也就是說,當刑法規定了“較大數額”的要件時,即使司法解釋的100元甚至50元作為“較大數額”,也不違反刑法。財產犯罪是一種自然犯罪,任何人都可以認識到其違法性。提高財產犯罪的數額標準只能使一般人對自然犯罪的違法性認識更加模糊,而不利于犯罪的預防。
法律制度試圖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環境來引導人們的行為。這樣就預設了人是理性自主的動物,可以通過影響思維來影響行為和習慣。司法解釋中降低犯罪數額的出發點,以及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利于發揮刑法規范行為的作用。
當普通人意識到盜竊任何價值的財物都是犯罪時,盜竊的發生率肯定會降低;相反,當普通人意識到盜竊財物只有達到一定數額標準才是犯罪時,盜竊案的發生率必然會增加。如果大多數人認為盜竊價值2000元的財物就是盜竊罪,那么很多人就會對盜竊價值2000元以下的財物毫無顧忌。
一旦成功,就會誘使他們再次實施盜竊。相反,如果司法解釋的規定讓普通人認識到盜竊價值較低的財物也是犯罪,那么普通人就不會輕易實施盜竊。如果行為人盜竊了價值較低的財物,就不起訴或者免予處罰,而不是否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只會對行為人從寬處理,這樣行為人就會吸取教訓,而不是犯盜竊罪。況且這樣既能減輕司法負擔,又能避免加害人在監獄服刑造成的交叉感染。
上海刑事律師發現,或許就是有人研究認為,擴大中國檢察監督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會導致我國檢察官濫用職權。可是,其一,這并不是學生自由裁量權大小的問題。在一個具有良好的司法經濟體制改革之下,檢察官不可能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