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姬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及其辯護人李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公訴機關起訴認定:2011年1月27日,被告人謝某為了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獲得貸款。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以劉某的名義,編造收購農副產品的貸款理由,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貸款人民幣20萬元。2、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謝某為了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獲得貸款,盜用孫某的名義,編造購銷貨物的貸款理由,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貸款人民幣30萬元。
案發后,此筆貸款償還人民幣20萬元。綜上,被告人謝某詐騙銀行貸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贓款部分用于揮霍、購買樓房,部分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及銀行貸款。被告人謝某于2013年2月25日被公安機關在雞西市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謝某辯稱:第二筆貸款謝某償還了25萬元,不是20萬元;其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揮霍貸款,也沒有用貸款購買樓房,貸款的50萬元不是用于償還個人欠款,而是用于償還醫院的欠款。辯護人李立華辯護稱:本集事實不清。
貸款用于醫院經營;提供的虛假材料是張一白授意的,且謝某在公安機關歸還貸款是25萬元,不是20萬元;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程序違反規定;3謝某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被告人謝某為了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獲得貸款,以劉某的名義,編造收購農副產品的貸款理由,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人民幣20萬元。
同年5月10日,被告人謝某為了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獲得貸款,盜用孫某的名義,編造購銷貨物的貸款理由,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人民幣30萬元。案發后,20萬元貸款償還了24121元;30萬元貸款償還人民幣20萬元,尚有275879元無法償還。
綜上,被告人謝某騙取銀行貸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贓款大部分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及銀行貸款。被告人謝某于2013年2月25日被公安機關在雞西市抓獲。以上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和認證的如下證據證實:1、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證實本案系密山市工商銀行報案而來。
抓獲經過,證實謝某于2013年2月25日在雞西抓獲歸案,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證實密山市工商銀行的屬性情況,劉某、孫某、于某賬戶開戶信息及于某、劉某有取款信息,證實劉某名義貸款20萬元發放后,被謝某使用。
劉某貸款手續,證實2011年1月27日劉某與密山市工商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王某和謝某是保證人,貸款金額為20萬元,張一白是第一調查人,孫某貸款手續,證實2011年5月10日孫某與密山市工商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李某和郭某是保證人,貸款金額為30萬元,張一白是第一調查人,密山市房地產管理處證明,證實李某、郭某、孫某、王某、謝某、楊文福、劉某名下房屋產權登記不存在,系偽造。
密山市工商局證明,證實密山市密山鎮某農副產品收購站于2008年10月24日在密山市工商局登記,負責人是劉某,2010年3月16日辦理了注銷登記;密山市百姓手機店未在密山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密山市地稅局證明,證實密山市密山鎮某農副產品收購站于2010年8月3日轉為非正常戶;密山市百姓手機店未在密山市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發現,孫某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證實孫某名義貸款手續中孫某的戶口本及結婚證系偽造,楊木鄉政府公章復印件,證實孫某名義貸款手續中加蓋楊木鄉政府公章的郭某工資流水系偽造,劉某、孫某借款憑證,證實密山市工商銀行已將貸款發放至劉某和孫某名下的賬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