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孫某證言,證實孫某該筆貸款中的身份訌是真實的,其余材料都是假的,孫某本人沒有辦理過貸款,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沒有同意謝某用其資料辦貸款,但謝某辦下來貸款讓劉簽字時,劉某去簽字了。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證人謝某、王某的證言,證實二人沒有在劉某貸款中作保證人,貸款中二人的簽字不是本人簽字,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孫某貸款的保證人,身份證是真實的,其余材料都是虛假的,證人郭某、郭聰的證言,證實孫某資料中郭某和妻子高玉芝的身份證、結婚證是真實的,其余都是假的。
證人于某的證言,證實孫某貸款資料中,孫某的名字是于某簽的,2008年1月16日謝某在信用社貸款20萬元的資料及民事判決書、還款憑證、證人鄒慶國、辛學剛、王穎、關廣微、李學峰的證言,證實謝某在涉案的兩筆貸款前,在信用社欠有債務20萬元。
2009年1月21日謝某在信用社貸款18萬元的資料,證實謝某當時在信用社有貸款18萬元,王曉波電話記錄,證實謝某存在債務,2009年2月9日謝某在信用社貸款20萬元的資料,證實謝某在涉案的兩筆貸款前,欠有債務,借條及證人鄒彥杰證言,證實謝某在涉案的兩筆貸款前,存在債務。
2009年12月份謝某在工商銀行貸款47萬元的資料,證實謝某在涉案的兩筆貸款前,存在債務,購車貸款手續資料,證實孫某名下貸款30萬元中13、5萬元左右謝某用于購買醫院用車,謝某與宏發水暖商店債務票據及證人周艷萍的證言,證實孫某名下貸款30萬元中2萬元左右謝某用于償還欠款。
收條、房屋租賃合同及證人譚春福的證言,證實謝某在涉案的兩筆貸款期間,借錢購買門市房。謝某房產情況查詢表,證實謝某有六處房產,已經全部抵押。被告人謝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謝某提供虛假材料,編造虛假理由從密山市工商銀行以劉某和孫某的名義分兩次騙取銀行貸款50萬元。
其中14萬元左右用于購買車輛,4萬元左右用于償還欠款,9萬元左右用于償還銀行貸款,證人李茁的證言,證實孫某貸款中有2萬元謝某用于償還李茁欠款,證人田家軍證言及判決書,證實謝某尚欠田家軍110萬元。辦案說明,證實謝某歸案后25萬元中的5萬元經市政府決定交密山市信用社。
民事判決書6份、裁定書1份,證實謝某在辦理劉某貸款時,欠有外債48、05萬元,民事調解書3份、民事判決書4份、執行裁定書1份,證實謝某至今仍欠有外債,工商銀行客戶查詢單及還款憑證,證實涉案50萬元貸款中,20萬元貸款償還了24121元,30萬元貸款償還了20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50萬元,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275879元,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因公訴機關不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謝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公訴機關指控謝某犯貸款詐騙罪不予采信。
雖然偵查機關的報告顯示謝某刑事拘留后返還贓款25萬元,但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書證顯示被害單位密山市工商銀行收到貸款為20萬元,只能認定謝某歸還貸款20萬元。因此,謝某及其辯護人關于“案發后歸還貸款25萬元,不是20萬元”的意見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謝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發現,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減為計息一日。即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16日。判令被告向密山工商銀行退賠人民幣275879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后十日內直接通過本院或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