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案件處理難度大,主要是由于其法律關系復雜。解決此類案件,需要把握案件的核心邏輯,找到相應的法律關系,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尤其是要一層一層地剝離重疊的法律關系,最終得出案件解決的結論。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本文所涉及的房地產刑民交叉糾紛解決的前提是,通過判斷行為人構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認定主合同無效,該主合同無效并非基于刑事判決的影響。在刑事-民事交叉案件中,刑事判決并不具有高于民事判決的效力。因為主合同無效,從合同即擔保抵押合同也無效,銀行不能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擔保權。因此,涉案房屋應當歸還原主。
刑民交織、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質既涉及刑事責任法律社會關系,又涉及民事法律之間關系,相互間存在一個交叉、牽連、影響的案件,或根據企業(yè)同一國家法律事實所涉及的法律發(fā)展關系,一時難以確定其為刑事政策法律沒有關系管理還是民事法律制度關系的案件。
事實上,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交叉的現象并非新鮮。當前,不動產在我國作為國民生產生活中占據極為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不動產糾紛也已經可以超越文化傳統(tǒng)方法簡單的買賣或者租賃服務合同糾紛,越發(fā)多元化和復雜化。
可能就會導致刑民交叉合同過程中出現新的疑難問題:不動產的巨大應用價值研究往往能夠促使商業(yè)銀行等金融監(jiān)管機構需要通過抵押擔保的方式對債務人予以信賴,并發(fā)放數額較大的貸款,使得他們很多人就是為了自己謀取非法利益,鋌而走險,觸犯刑律。對于學習此類案件以及如何正確處理亟須對相關案件的刑民交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方面予以抽絲剝繭,準確把握其中的脈搏。
1997年3月,鄧和陳通過協議離婚,同意他們共同擁有的A地房屋歸陳所有,并于2001年3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2005年9月,鄧、張盜取陳水扁的房產證后,在房地產經紀人的安排下,偽造陳水扁的身份證件,將房屋轉讓給自己名下(房產證號30077296)。
隨后,張某以鄧某名義從中國銀行無錫南昌區(qū)支行獲得10萬元抵押貸款,以產權為抵押,并于2008年10月償還。2008年11月,在張某的指導下,鄧某以張某妻子的名義(房屋權屬證件號碼1000108617)以虛假交易的方式將上述房屋轉讓給張某妻子劉某。張淳總裁以劉的名義向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分行(以下簡稱“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分行”)提供以產權為抵押的17萬元抵押貸款。
無錫市的一家投資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張某償還上述1、5萬元貸款后下落不明。此后,陳水扁發(fā)現鄧、張的上述行為,于2009年11月向被告無錫房屋管理局所在地無錫崇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責令撤銷無錫房屋委員會于2005年9月核準登記的《錫房證》第30077296號房屋所有權證。
2010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分行以劉某未按約定償還貸款為由,向無錫南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行使抵押權,提前收回貸款。無錫市某投資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011年3月,無錫南昌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分行與劉某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劉某被認定違約。上述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分行債權得到支持。
2012年6月,第三人陳某不服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向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陳某訴稱:鄧某、張某等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竊得房屋產權證件,先后兩次通過虛假買賣其名下的涉案房產,并向中國銀行無錫市南長區(qū)支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市分行辦理抵押貸款,上述行為嚴重違法,銀行也不屬于善意取得,不能對抵押房產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隨后,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發(fā)現,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涉嫌貸款詐騙罪向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4月,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認定,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其妻劉某名下,后又騙取銀行貸款17萬元,涉嫌貸款詐騙犯罪,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