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是指公眾(未指定或多數)可以移動的地方,或者公眾可以自由進入的地方。這里的術語“自由接近”不是指言論的自由接近,而是指身體的自由接近。公眾可以在網絡空間發言,但其身體不能進入網絡空間。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具體問題。
如果網絡空間被視為一個公共場所,那么雜志或報紙也是一個公共場所,因為沒有具體說明的人可以在雜志或報紙上發表評論;留言板也是一個公共場所。因為未指定的人可以在上面留言。也許有人認為,公共場所可以擴大到包括網絡空間。
但在本文中,這并不是要擴展概念的解釋,而是要取代上概念的下概念。即把公共場所提升為公共空間,把公共秩序提升為公共秩序。這是一個典型的類比,刑法中將“婦女”提升為“人”的概念也是如此。
第四,與刑法分則其他條文使用的“公共場所”概念相比較,也會發現公共場所只能是公眾身體可以進入的場所?!缎谭ā返?30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顯然,行為人不可能將真實的槍支、彈藥置于網絡空間。倘若行為人將槍支、彈藥的圖片置于網絡空間,也根本不可能成立本罪。由此可見,本條的公共場所不可能包括網絡空間。《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罪狀是“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
不言而喻,其中的婦女必須是真實的自然人,自然人的照片可能進入網絡空間,但自然人本身不可能進入網絡空間,而且,實施強奸行為需要身體的接觸,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網絡空間強奸作為自然人的婦女。概言之,本條的公共場所不可能包括網絡空間。
《刑法》第237條第一款規定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第二款規定:“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強制猥褻、侮辱行為并不以接觸被害婦女身體為前提,但是,利用網絡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也不可能適用《刑法》第237條第二款的規定。
《刑法》第291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同類解釋規則,本條的公共場所,必須是與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具有相同性質的場所。況且,在網絡空間,既不可能實施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也不可能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由此可見,本條中的公共場所不可能包含網絡空間。
《刑法》第292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法定刑加重情節是,“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聚眾斗毆不可能發生在網絡空間;網絡空間中的“聚眾斗毆”不可能構成《刑法》第292條的聚眾斗毆罪。不必贅言,本條的公共場所,并不包含網絡空間。
從刑法用語的協調性來說,《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規定“公共場所”也不應當包括所謂網絡空間。誠然,刑法用語具有相對性。但是,承認刑法用語的相對性以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據為前提。否則,必然導致解釋的恣意性與刑法各條文之間的不協調。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顯然是指身體秩序的混亂,如演員在電影院大吵大鬧,導致大多數人離開電影院,或者導致人們無法客觀觀看電影。
上海刑事律師發現,單純地造成人們心理的恐慌和焦慮,或者單純地造成人們心理的失衡和紊亂,都不能屬于在公共場所造成秩序混亂。比如,即使某演員在電影院的發言導致了所有觀影人群的心理失衡,但只要觀影人群的身體秩序沒有受到破壞,就不可能評價為“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