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被稱為“小憲法”和“法治地震儀”。刑事司法制度是現代國家民主法治的基準制度。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象征性制度。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是其訴訟權利體系的核心,直接關系到犯罪刑罰與人權保障相結合的基本理念。上海資深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罪刑法定是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但在刑事訴訟中必須高度重視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完善的國防制度是民族民主法治發展的重要標志。
在古代專制統治社會,沒有民主、法治、文明,司法中實行糾問式訴訟,被告人是受拷問的客體,而不是享有訴訟權利的主體,因而不可能有辯護制度。辯護制度是人類社會和司法走向文明的產物。在當今中國,辯護制度的價值何在?首先就在于它是實現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保障手段。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實體公正是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歸宿性追求,但它有賴于程序公正即訴訟過程的公正得以保證實現。程序公正的精髓就在于人權保障。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重在破案,檢察機關雖然具有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同時負有客觀公正的法律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更傾向于證實有罪。因而,如果沒有辯護制度的保障,司法公正是很難實現的。在整個刑事訴訟中,表面上看似辯護律師不斷在“找茬”、“挑刺”,其實正是辯護方從事實和法律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才能使偵查機關、起訴機關特別是審判機關能及時糾正對案件的片面認識,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古語云: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從唯物辯證法的角度來說,要求對立統一就是要求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需要不同意見的充分表達,最后統一于司法的公正。因此,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只有辯方的充分參與,才能夠使刑事司法不偏離公正之航線。誠然,辯護人的職責就是要為當事人服務,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這不能等同于“胡編”、“偽造”,律師本身也要自覺遵守律師的職業道德,也要尊重法官、公訴人、偵查人員,使控、辯、審在訴訟中形成不同角色的合力,共同構建司法公正之大廈。
其次,辯護工作制度是權力制衡的必然發展要求?!缎淌略V訟法》賦予了國家沒有專門管理機關具有強大的權力以保障法律訴訟的順利通過進行,如采取一些強制技術措施可以限制企業或者剝奪人身自由,采取搜查、扣押、監聽等偵查人員行為。因此,也必須不斷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御性的權利,以對抗主義國家的追訴權力。防御性權利就是以辯護權為核心的權利理論體系,辯護權的行使方式包括我們自己獨立行使,但主要是請律師來幫助他們辯護。
民主社會法治中國國家教育必須同時賦予被追訴人以辯護權,而且辯護權要得到合理有效、充分地行使,這樣才能夠產生較大程度上遏制公權力的濫用,特別是刑訊逼供之類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在一定文化程度上刑事訴訟活動過程研究也是一種權力與權利的博弈,而辯護權在博弈的過程中扮演了維護被追訴人合法權利的重要作用角色。
第三,辯護制度是訴訟結構發展的必然趨勢。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應遵循現代文明的訴訟法,以審判為中心,實現等腰三角形的訴訟結構。法院是中立的,獨立的,在最高層。原告和被告是平等分開的。但客觀地說,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是天生的弱者,如果沒有辯護人的協助行使辯護權,被告人根本無法與強大的控方形成對抗。因此,必須有一個辯護制度,并且應該注重保護,使其真正成為一種對抗力量,以便形成一個更加合理和科學的訴訟結構。
最后,辯護制度是防止冤假錯案的有力保障。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冤假錯案都在于事實認定,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呼格吉勒案等。錯誤往往是由于辯護力量薄弱、辯護不充分或辯護意見未引起司法機關足夠重視,未被采納,從而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
上海資深刑事律師提醒大家,辯護人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收集證據、分析問題,與起訴狀形成互補,提高事實認定的準確性。比如福建念斌案,幾經周折最終無罪釋放,其中辯護律師發揮了重要作用。正是律師們認真調查收集證據,當庭發表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指出起訴書和原有罪證據所構建的證明體系的缺陷,最終促使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作出指控罪名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