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超期羈押,雖然法律對其屬性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顯然是違法的。長期拘留的危害是什么?超期羈押的危害有一定的隱蔽性: 大多數(shù)超期羈押的人已經被定罪,而且審前羈押的期限被用來扣除監(jiān)禁期限,看來對被告人造成的損失不大,但也基本上是違法的。對于因虛假逮捕而超期羈押的,造成其損失的主要原因應該是虛假逮捕,而不是超期羈押,而是非法羈押。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奉賢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長期拘留的危險如下:
(1)侵犯了在押人員的自由和權利。拘留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措施。對于大多數(shù)被長期羈押而無法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來說,無論是否有罪,羈押環(huán)境都很可能對其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尤其是心理影響尤為嚴重。
(2)影響了我國訴訟公正和工作效率。訴訟公正主要包括管理程序公正和實體經濟公正,程序公正是為了保證信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必然可以要求。超期羈押不僅損害了程序公平公正,也直接影響到學生實體公正的實現(xiàn)。犯罪嫌疑人被長期羈押后,很大不同程度上會導致被判決有罪的不利后果。
(3)損害司法機關權威和形象。 為了實現(xiàn)司法公正和權威,司法機關應當代表國家起訴和審判犯罪,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力,維護法律尊嚴和公正執(zhí)法的形象。
我國司法實踐普遍認為,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即只認可刑事訴訟中的超期羈押,對行政程序或如本案一樣名為刑事實為行政程序中類似情況未予認可。但筆者認為,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只要行為人被羈押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均應屬超期羈押,而不應限于刑事訴訟中。同時筆者認為,還應當根據(jù)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將超期羈押區(qū)分違法與合法的超期羈押兩種。其次,有關三被告人對超出行政拘留法定上限的部分是否可以獲得國家賠償?shù)膯栴}。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為防止偵查機關濫用職權,將行政案件故意辦成刑事案件進而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為提高偵查機關的執(zhí)法辦案效率,筆者提出以下建議:首先,偵查機關應強化行政違法與犯罪行為的甄別意識,并提高識別的效率;其次,有關立法或司法機關,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此法律漏洞給予彌補:對于經查,偵查機關確實存在故意以刑(事)代行(政)的行為的(非故意舉證責任由偵查機關承擔),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超過違法行為應受行政拘留處罰部分的期限確定為非法拘留期限,由偵查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被超期羈押人的人身自由權等合法權益,督促偵查機關在對案件的定性上從一開始就作出科學、合法的處理。
綜上所述,上海奉賢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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