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日常學習生活中辱罵他人建立屬于中國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也可能會因為受到企業相關管理處罰的。下面上海奉賢刑事律師為您解答辱罵他人構成一個什么罪。
辱罵他人之間可能發展構成進行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問題或者通過剝奪中國政治教育權利。但是我們需要學生注意的是一般辱罵行為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構成我國民事侵權法律責任,應按治安風險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發現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沒有情節更加嚴重如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為分析造成影響嚴重經濟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社會精神失常的等)、多次組織實施侮辱行為能力等等,才構成侮辱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工作或者剝奪政治文化權利。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詆毀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立法沿革上看,現行刑法中的強制猥褻、侮辱罪脫胎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是流氓罪中“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修改完善,主要增加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為方式,滿足行為人淫穢下流的欲望是本罪主觀方面的重要內容。立法機關在關于本罪的立法說明中指出,由于1979年刑法關于流氓罪的規定過于原則和概括,司法實踐中把握標準也不統一,為防止執法的隨意化,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立法者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總結多年司法實踐的情況,將流氓罪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分解為幾個不同的罪名。強制猥褻、侮辱罪屬于其中之一。而侮辱罪來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侮辱罪,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文革”中隨意侮辱、誹謗他人的情況再次出現,以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強制猥褻、侮辱罪和侮辱罪雖經幾次修改,已不能完全依照最初的立法意旨來理解現行規定,但核心含義仍然存在,對我們當前認識相關犯罪仍具有重要參考作用。
綜上所述,上海奉賢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