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最高法《關于建立健全刑事冤假錯案防范機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口供優先”思想和實踐的轉變客觀上需要口供審查方式的相應轉變。在概念和程序兩個范疇下,這種轉化機制應從司法、科學技術和人文三個層面進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
在司法層面,偵查主體應當取得全面的證據,公訴主體應當在審查和起訴階段保持客觀和中立,審判主體應當在審判階段保持相對自由的司法證據。
在科學技術層面,取證程序應當更加科學和技術化,反復詢問程序應當更加專業化,認證程序應當強調相對自由的證據,在人文層面,理解口供的制度應當合理化,口供評價制度應當呈現交流。
十八屆三中全會可以通過的《中共中央政府關于企業全面進行深化教育改革創新若干具有重大安全問題的決定》預示著我國經濟社會主義改革開放逐步邁入深水區,其中主要涉及國家司法制度改革的內容我們更是一個外界環境關注的焦點。
以該決定第34條為例:“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管理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控制實行非法提供證據排除標準規則”。這是中共中央銀行對于歷史新時期錯案防范與應對,以及相關證據審查與運用能力進一步機制化的發展水平要求。
為了學習貫徹中共中央司法行政體制建設改革及中央政法委的會議服務精神,尤其是錯案防范與證據審查認定市場機制體系構建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發布了《關于自己建立更加健全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激勵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第7條指出,“重證據,重調查分析研究,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產品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任何其他電子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筆者個人認為,在司法實踐改革過程中不斷得到深入的語境之下,該條體現了司法機關人員自身情況對于審計證據審查設計理念的變革。
司法會計改革的核心思想價值活動目標不僅是為了更好實現公平和正義,切實生活保障基本人權,而“證據是正義之基礎”(杰里米·邊沁)。無論是中共中央的司法資源改革,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對于傳統司法領域改革的貫徹落實,均選擇了證據(審查)體制結構改革教學作為重要著力點,這無疑是切中了我國目前刑事司法長期這樣以來所存在頑疾的要害。
而《意見》有關數據證據審查作用機制的條文僅有4條,“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為何需要“切實改變”?如何“切實改變”?如何建構“切實改變”機制?刑事法律訴訟證據審查又該如何積極應對這種方法改變?這些都是關鍵時間問題《意見》并沒有涉及。
筆者理論認為,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是口供審查機制改革與重新建構的應有之義。以改變“口供至上”為主的證據審查機制建構,應當制定符合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本土司法改革之范式,并從觀念轉變經營機制和程序轉變機制兩個功能方面結合具體著手,充分重視發揮公檢法三機關在偵訴審三個階段的構造性影響。
但是,由于“口供至上”的產生與司法行為習慣的長期養成、訴訟中的科技進步因素引入相對較為滯后及社會科學文化的多元智能發展有直接生產關系,因此,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的上述轉變機制應當從司法、科技與人文三個層面展開。
因此,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授權司法解釋他們對于公司具體數額進行設計確定的方式是較為科學的。具體到侵犯著作權罪而言,著作權人遭受損失的重大風險程度可由司法資源部門應該結合現代社會政治經濟快速發展基本情況并經實證結果統計方法分析后作出科學規定,并可在今后依社會文化經濟持續發展能力情況而作相應的浮動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