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審查的觀念轉變管理機制問題具體內容包括中國司法觀念轉變工作機制、訴訟觀念科技化轉變機制與訴訟觀念人文化轉變機制。司法理念的轉變是口供審查理念轉變機制的核心和基礎。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司法理念轉變的機制涵蓋了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上海刑事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
首先,偵查主體在偵查階段應將口供中心的取證觀念轉變為全面取證觀念。主要表現為現場勘查高質化、立案啟動的證據審查化、偵查訊問程序合理化與偵查鑒定程序科學化。“惟口供”與“惟物證”的取證觀念都是十分片面的,偵查機關作為刑事訴訟啟動主體,其取證的觀念直接影響后偵查階段的證據審查。
因此,在偵查取證過程中,偵查機關應當具備全面的取證觀,無論證據收集過程中的難易、利弊,都應當從有利于訴訟的角度出發全面收集證據,并且在偵查程序全程加以體現。現場勘查作為“初動偵查”,應當保持常態、客觀、全面、細致、合法。由于現場實物證據較多且難以復制,偵查主體應當更加注意現場勘查取證的成功率以及證據的訴訟利用率,提高現場勘查質量。
一旦初步判定為刑事案件性質,應當采取立案標準化,而標準的確立需要立案期間的證據審查。偵查訊問程序合理化指偵查訊問程序應當嚴格按照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落實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并在指定場所訊問,以保障口供獲取的志愿與真實。
在保障口供證據適格的基礎上,偵查主體還應通過科學的鑒定程序審查實物證據,這也是證據全面取證觀念的應有之義。
數額犯是我國刑事法中較為普遍的一種通過立法工作模式,通說認為,數額犯是指以一定的數額可以作為一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果企業達不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就不認為是犯罪。相應地,數額在刑法分則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戰略地位,其不僅能夠決定自己是否入罪,而且決定了量刑的幅度。
我國刑法中普遍未采用確定的具體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而是僅規定以數額作為定罪量刑參照依據,具體的數額則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不同社會主義經濟不斷發展環境形勢進行研究確定,其中包括主要技術原因就是在于刑事法的穩定性導致其無法得到及時提供全面準確地根據市場經濟建設社會的發展學生情況作出相應的修正。
其次,公訴主體要將口供中心的公訴觀念轉變為相對客觀中立的公訴觀念。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參與指導公安機關重大案件取證常態化、檢察官證據審查中立化、評價機制科學化。由于公、檢、法三機關的特殊結構關系,檢察機關往往更愿意遵從公安機關的偵查結論,相信言詞證據的真實性而忽視正當性、合法性的審查,或者為起訴提供證據,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弊端。
公訴機關在口供審查轉化機制的構建中應當秉持的相對中立的態度是檢察官的客觀義務,這意味著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檢察官不應當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而應當站在客觀的立場上開展活動。要改變傳統的依靠口供審查起訴的模式,公訴機關要有更全面的參與取證、審查起訴、審查批準逮捕的觀念,改變評價觀念。
在參與重大治安案件偵查過程中,既要指導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獲取口供,又要注意獲取現場物證,特別是物證、書證或其他科學證據,既要有全面取證的觀念。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公訴機關不僅要中立地審查單一證據,而且要綜合審查所有證據;既要審查(調取)各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尤其是口供,也要審查(調取)并合理補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即強化公訴機關從中立角度全面審查證據的理念。
上海刑事律師注意到,在公訴機關內部,這種客觀中立的口供審查理念,不應該受到績效考核機制得太多影響。公訴機關應改變傳統的績效評估指標,注意增加與證據審查相關的指標類型,以強化其客觀中立的口供審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