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某卷,女,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區,住虹口區,農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虹口區公安局監視居住。
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檢刑訴(2019)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卷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普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卷及其辯護人李玄博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劉某卷在家幫兒子郭某某學習,因郭某某學習不慎毆打郭某某,頭部受傷。一月四日凌晨四時許郭某丙發生嘔吐,劉某卷將其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根據上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尸檢鑒定,郭丙系生前多次遭受鈍性外力擊打頭部,導致蛛網膜下腔出血后嘔吐,因誤吸導致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包括:書證、鑒定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供述和辯解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現在依法提起公訴,請判處。被告劉某卷辯稱,自己因管教孩子學會打孩子,但沒有打孩子的頭。我已經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要求從輕處罰自己。
虹口刑事律師辯稱,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2.事件發生時,被告人正處于懷孕期間,情緒可能波動較大。受害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誤吸引起的呼吸道阻塞和窒息。三、被告人現在正處于哺乳期,綜合其庭審表現,可認罪伏法,建議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經審理發現,被告人劉某卷與被害人郭某丙有親生母子關系。被告人劉某卷于2019年1月3日晚在家輔導郭某丙學習,因郭某丙學習不用心而遭到毆打。1月4日凌晨4點,被告發現郭某某嘔吐,病情嚴重,聯系車輛送往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上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尸檢鑒定,郭丙系生前多次遭受鈍性外力擊打頭部,導致蛛網膜下腔出血后嘔吐,因誤吸導致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并經質證認證的證據包括: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監控居住決定書、扣押清單、戶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微博截圖、情況說明書、介紹信及通話記錄查詢表;證人郭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韓某某、嚴某某、張某某、倪某某、張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胡某某、楊某某、姜某某、姚某某、楊某某戊證言;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辯解;識別筆錄、識別筆錄及照片、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尸檢鑒定書;一張光盤。
我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因管教未成年兒子學習、毆打兒子而死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是初犯。偶犯,歸案后認罪悔罪,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觀點與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緩刑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卷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上海虹口刑事犯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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