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在刑事案件里,似乎是一個很虛的問題。到底有啥用?即便是專業律師,也有不同的看法。其實,非法證據排除,很重要的,在于既要吃透專門的詳細規定,又要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在這里,上海市嘉定區律師可以舉個例子,就是自己親辦的,一個異地緩刑的案子。這個案子結合其中非法取證的問題,做到了三點:一是指出非法取證的具體種類。二是結合全案證據,說明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三是講清楚,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構成犯罪。
聽起來有點亂,先捋一捋案情,是這樣的:荷蘭人鄒先生,在國外幾十年,賺了些錢。就讓朋友阿龍幫忙,把1900多萬元轉到國內。因為是朋友,阿龍沒跟鄒先生收費。在這之前呢,知道阿龍做海外代購,需要借國內賬戶周轉資金。剛好,鄒先生在國內的表弟甄小寶沒工作。鄒先生就把甄小寶介紹過來。通過微信聯系,甄小寶會幫忙在國內跑腿轉轉賬,也會收取些費用。但是,鄒先生從中沒有拿過任何好處。只當是幫表弟介紹了一個工作。
2018年8月,在首都國際機場,鄒先生被警方帶走,原因,是參與了地下錢莊非法經營。而在這之前的5月份,甄小寶也給抓了。2019年7月,鄒先生的家屬,從境外輾轉找到我。家屬當時只是覺得案子有問題,但說不出一個所以然來,只是一味地埋怨甄小寶,出賣了她老公。鄒先生本來有正當的生意,一下子就成了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案的第一犯罪嫌疑人?人被抓一年了,還要找專業律師。我判斷,案子可能有問題,具體什么問題?見到鄒先生后,才鬧明白。
鄒先生祖籍廣東,但他13歲就去了荷蘭。高中、大學,都是在國外讀的。所以中文表達不流利。雖然中文不流利,但有一點他很堅定。他說:偵查階段問話時,訊問人員給他讀了筆錄上的內容,說是2.8億的錢,全是他讓表弟轉的。他認為不屬實,不想簽名。訊問人員說,你不承認是吧?你們在荷蘭,肯定有偷稅漏稅方面問題,我們可以把情況通報給荷蘭駐北京的大使館,荷蘭的警察會把你老婆抓起來。在身陷囹圄的情況下,因為擔心家人,鄒先生只好在筆錄上簽了名。
具體哪里不屬實?鄒先生說,在2018年初,他確實通知過甄小寶,轉過幾次賬。但具體多少,他平時根本不靠這個賺錢,所以沒往心里去,事隔幾個月后,真不記得了。但是,肯定不是全案的2.8億。平時在阿龍和甄小寶之間傳遞信息的,另有他人。
我當即判斷,這里涉及到一個隱蔽的非法取證手段——指供。指供,又叫指名問供、指事問供,通俗地說,就是偵查人員事先準備好材料,讓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簽名確認。因為與事實不符,嫌疑人肯定不愿簽。所以指供,又往往會摻雜了其它非法取證手法。以前,經常伴隨的是刑訊逼供,現在,威脅、引誘比較常見。鄒先生這個案子里,涉及的就是威脅:以家屬安全相威脅,讓鄒先生在去國懷鄉、遠離故土的情況下,在思念家人、擔心妻子、精神極度痛苦的情況下,形成與事實不符的供述。
問題是找到了,要怎樣和法官、和檢察官說呢?
因為我們知道,威脅、指供,雖然是刑訴法禁止的非法取證方法。但實踐中,取證方式違法,往往被認為,只是程序性問題,在我國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慣性下,往往不被重視。而且,按照司法解釋,要排除非法證據,還要提供初步的證據、線索。但是,訊問人員問話時都會很注意,所以,威脅、引誘這一類輕微的非法取證問題,往往沒有證據、線索。又或者,即便是提供了一些證據、線索,還會因為不能影響事實的認定,往往不了了之。所以說,要排除,需要從證據中系統突破。
剛好,個人研究生階段的研究課題,就是非法證據排除,我的畢業論文題目,是《非法言詞證據強制排除的邊界問題研究》。當時,上海市嘉定區律師窮盡了法學理論、實務案例、中外法律比較等等,所有公開、權威的資料的研究,也綜合了多年的執業實踐。研究這個案子也用了半年,開庭時,重點做了三件事:
一是通過發問,讓鄒先生講出,偵查人員威脅他這個情節。當然,為了避免和公訴人的對抗過于激烈,為保證辯護效果,在發問的最后部分,才拋出這個問題。光講出來問題,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證明,讓鄒先生當時簽的這些內容,是不真實的。也就是說,要證明,全部涉案的2.8億,并非都是鄒先生讓甄小寶操作的。
這里,有一個攔路虎,就是“鄒先生、甄小寶兩個人的供述,確實是可以互相印證、能夠吻合”。但是,經過系統的挖掘、比對,我發現,除了口供之外,沒有書證、物證、電子證據可以印證這一點。有的,僅僅是一張鄒先生讓甄小寶,轉賬7萬多元的微信拍照圖。這是有問題的。
因為刑訴法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決,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而關于鄒先生發信息給甄小寶,讓甄小寶轉賬2.8億,剛好都是通過口供認定。這個部分的問題,我是通過法庭發問之后,在質證階段,結合全部證據,提出來的。但是,鄒先生似乎還是構成犯罪呀!既然他說自己傳遞幾次信息,就不能給他定罪嗎?
確實,鄒先生介紹了甄小寶,也通過甄小寶傳過幾次信息。但是具體傳了多少次?涉及多少金額?由于偵查階段,沒有收集這些證據,導致后來沒法查證。而非法經營,又是一個數額犯,數額不清,無法定罪。也就是說,在案證據,在指證鄒先生構成犯罪方面,不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當然,還有一部分,就是涉及鄒先生讓阿龍幫忙轉的1900萬。這部分錢,涉及行政違法的換匯,并不構成刑法上的非法經營,可以對他行政處罰,但是,不構成犯罪。所以,在這個案子里,首先,說明白,案子中存在威脅、指供的問題。然后,告訴法官,綜合全案證據,可以發現,非法取得的證據的內容,是不真實的。最后,在辯論階段,指出公訴方的指控,不能得到證據的支持,而對于換匯的部分,不應該認定為非法經營。這樣,在2020年1月9日,鄒先生被宣判緩刑。
這個案子有幾個特點:一是涉外,當事人是外籍人。二是金額特別巨大,2.8億。三是最高級督辦,這里就不再展開了。四是為第一被告人辯護。五是案子辦理期間,非法經營外匯出了新的司法解釋,開庭時的量刑建議是六年到六年兩個月。這就是個人去年辦結的,(2019)黑0691刑初132號,CHOWYONGXIE非法經營案。
這個案子經常想起來,還有一個原因,就是辦這個案子的過程中,不少朋友知道了,都很悲觀。都不相信辯護能有什么效果。比較典型的說法是:“哎呀!那旮旯好像挺黑的。”什么意思?言下之意,你去到了一個不講規則的地方。事實上,這兩年,東北其他地方不算,單單在黑龍江我就有兩起異地緩刑案,都是最高級督辦的地下錢莊非法經營,大慶的這一宗,是第二起。
所以說,法治文明,親身體驗,勝過一切。鄒先生的案子,是2020年1月判的,辦案的過程中,剛好是2019年,恰逢七十周年大慶,奔走在大慶市的大街小巷,至今記憶猶新,就像昨天一樣。也正是這些,來自實戰中對法治文明的體驗,激勵著我,以及像我一樣的刑辯律師,繼續奔走在推動法治文明,以專業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