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他人打架被認定為重傷。重傷怎樣處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嘉定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打人致輕微傷,曾經違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派出所應該對打人者行政拘留。《治安治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別人的,或許有意危害別人身材的,處五日以上旬日如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如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如下拘留或許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危害別人的;
二、毆打、危害殘疾人、妊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許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屢次毆打、危害別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019年5月24日凌晨,劉某駕駛貨車途徑高速公路岳陽某服務區(qū)時,在服務區(qū)購買方便面,劉某結賬后在收銀臺拆方便面包裝,超市收銀員李某不讓在收銀臺拆包裝。兩人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將方便面丟地上,并用信箱、口香糖丟李某。李某亦用信箱丟劉某,劉某到收銀臺中打了李某一拳后欲離開被李某攔住,劉某用力推了李某脖子一下致其摔倒在地。經鑒定,李某因外傷致右尺骨鷹咀粉碎性骨折、右橈骨粉碎性骨折,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后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賠償了李某8萬元取得了其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沖突,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結合司法局建議對被告人劉某適用社區(qū)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犯罪中止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而犯罪過程又可包括犯罪預備與犯罪實行兩個階段。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包括預備階段的中止和實行階段的中止兩種情況。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就是指條文中“自動放棄犯罪”的情形。也就是說行為人在犯罪預備階段,只要主觀上放棄了犯罪意圖,客觀上自動停止了犯罪的繼續(xù)實施,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實行階段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以后的中止。實行階段的中止,如不足以產生危害結果,只要自動停止實行行為即可;如足以產生危害結果的,就必須以“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為必要。對行為人來說,“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只要滿足其中一項即構成犯罪中止。但是我們也應意識到,上述關于犯罪中止的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單獨犯罪這種情形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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