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通常以違法所得的數額來確定嫌疑人是否符合立案追訴標準或者認定重罪或者輕罪的標準。因此,調查機關通常會聘請司法會計師對“利潤額”進行認定,在這樣的認定中,不可避免地要對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進行認定。嘉定刑事律師就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銷售收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認,不存在多重評估準則選擇的問題,而銷售成本按照《企業一號庫存會計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 “企業應當采用先入先出、加權平均數或者單獨評估的方法確定發行庫存的實際成本?!?
因此,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會計主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方法計算庫存銷售成本,但不能隨意改變。當存貨采購成本波動,期末存貨余額不為零時,不同定價方法的存貨銷售成本不同,“利潤額”也不同。由此可見,庫存成本評估中發布庫存計價標準的選擇決定了“利潤額”的大小,從而影響定罪量刑。
我國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司法會計鑒定專用標準,現行標準大多是報價標準,即報價會計標準等作為司法會計鑒定標準,當會計標準出現上述不同的存貨估價方法時,鑒定人在實踐中有兩種標準的選擇方法,一種是會計主體建賬,根據其原有的存貨估價發行方法作為司法會計鑒定標準,另一種是引用存貨估價發行方法作為司法會計鑒定標準。
筆者認為,在非法經營案件的司法會計鑒定中,無論選擇哪種方法,除了能夠識別存貨流動實際情況的條件外,所獲得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都是不科學的(詳見第二部分)。在實際案例研究中,筆者發現,以下兩起案件相隔不到半年,在相同的案情、相同的鑒定機構、相同的審判法院、相同的司法人員中,只有“不同案件”的鑒定標準不同:
關某非法經營煙草專賣案(2017)云2624初10。關先生是一名個體戶,因非法經營被公安局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公安局聘請法務會計師事務所 S 鑒定了《企業經營收益》 ,評估意見是: “關總共購買了1583支香煙,總計購買金額為120139元,已售出1232支,未售出351支,已售出香煙估計銷售收入為103800元,已售出香煙按先入先出方式結轉成本為93048元,毛利為10752元?!庇捎诋斒氯耸莻€體戶的戶主,其賬目記錄不完整,因此無法合理計算其業務發生的相關費用。因此,無法確定其營業收入的確切數額。。
吳某非法企業經營發展煙草專賣品案(2017)云2624刑初68號。吳某,無業,因涉嫌非法生產經營罪被公安行政機關立案偵查,偵查工作期間我們公安管理機關通過再次聘請S司法資源會計分析鑒定研究機構對“經營活動所得”進行技術鑒定,鑒定指導意見:“吳某購進卷煙為7601條,合計購進金額682047、18元,已出售7484條,未售117條。
已售卷煙估算公司銷售服務收入698567、81元,已售卷煙按加權平均法結轉進價成本671613、89元,毛利額26953、92元。由于中國涉案財務人員是個體經營戶業主,其賬務處理記錄數據不完整,無法得到合理設計計算其該業務風險發生的相關教育費用。因此,無法直接認定其經營方式所得的具體實際數額”。
同樣的評價事項,評價標準應該是獨一無二的。在上述兩個案例中,鑒定人采用“先入先出”和“加權平均數”兩種不同的會計準則進行司法會計鑒定,明顯不科學。
在案件1中,關沒有聘請辯護人,他本人對鑒定意見沒有異議; 在案件2中,辯護人對專家意見提出了如下辯護意見: “專家意見的結果不能視為判決意見?!笔紫?,鑒定是根據被告單方面編制的賬簿進行的,其次,使用基于外推的計算方法是不合理的,最后,適用于鑒定意見的價格并不是唯一的。
除了上述辯護意見,某案鑒定中的主要問題是,銷售費用鑒定中引用的鑒定標準是什么?標準是否唯一,標準不同,鑒定結果也不同。
嘉定刑事律師認為,在企業進行正常發展經營管理過程中,發出存貨計價方式方法有其自身的應用研究前提假設,根據《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準則——基本行為準則》(財政部令第76號)第六條規定:企業內部會計人員確認、計量和報告我們應當以持續提高經營為前提。所謂“持續提升經營”是指企業環境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公司經營實踐活動為前提,在可預見的將來,不會面臨倒閉、停業、破產清算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