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的正常運營中,會計主體選擇了一種庫存計價方法,從長遠來看不影響所有者的權益。但是,當司法機關聘請法務會計師鑒定非法經營案件中的“利潤額”時,有關公司不僅沒有“可預見的未來”,而且到了無法“繼續經營”的地步,失去了“繼續經營”的前提,當然不應該用原來會計主體的“持續經營”狀態下發布的存貨估值方法作為法務會計鑒定的標準,即“不脫毛”。嘉定區刑事律師就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因此,庫存計價法作為司法會計評價標準的問題有其局限性,會計準則不能一定成為司法會計評價標準。非法經營案件中存貨銷售成本的評估,除了有條件參照“個人估價法”外,不得將“先進先出”和“加權平均數”作為司法會計鑒定的標準。
刑事訴訟程序規定,需要法醫鑒定“為查明案件事實”,如果調查機關無法提供或法醫會計專家無法具體查明檢查過程中出具的存貨流量,則表示鑒定前提為“案件不清楚”,然后以存貨估價方法為鑒定標準,鑒定意見不能達到“確鑿證據”的證明標準。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司法會計準則應當建立在“被告人刑事訴訟程序存疑”的原則基礎上。
為便于我們讀者進行閱讀可以理解,以下舉一個比較簡單一些通俗的例子來說明。某嫌疑人在使用非法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在不同發展時期購進三件貨物,采購材料單價分別為10元、11元、15元,將其中的兩件商品銷售人員出去,另一件未銷售案發,銷售市場單價均為16元。
假如學生無法通過辨認網絡銷售的是其中哪兩件,成本控制組合方式可能有四種:組合①10元和11元,組合②11元和15元,組合③10元和15元,組合④加權資產平均綜合單價:(10+11+15)÷3=12,銷售兩件成本24元(12×2),在不考慮公司銷售服務費用及稅金的情況下,不同投資組合“獲利數額”計算得到結果見下表:
顯而易見,在偵查機關不能發展提供一個或者通過司法管理會計鑒定人不能進行具體辨認發出存貨是哪種組合的情況下,司法資源會計鑒定人應當嚴格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訴訟法律文化精神,應根據“成本計量從高”的原則來確認銷售公司成本,采用不同組合②的計算研究結果可以確認“獲利數額”。
“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數”作為一種持續經營的存貨成本假設下的估價方法,對于正常經營的企業成本來說,利潤核算提供了一種可行性,是一種很好的核算方法,但是,當被另一種條件所取代時,即不能對違法經營進行調查的“連續經營”,由于失去了應用的前提,它不應該被用作法務會計的標準。然而,大多數評估人員仍將這種方法作為非法經營“利潤額”的評估標準。
辯護人首先要進行了解相關案件工作性質、存貨管理采購企業成本結構變動發展情況、案發時存貨余量等情況,判明會計信息主體之間是否已經無法實現持續生產經營,存貨采購項目成本以及是否可以存在一些波動、案發時存貨余量是否為零。
其次審閱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研究過程”和“分析結果說明”兩部分教學內容,“鑒定過程”中是否對檢驗自己所見的存貨采購人員成本作客觀數據記錄,“分析方法說明”中鑒定人采用何種鑒定標準。
需要我們強調的是,“成本進行計量從高”并非適用于所有案件“獲利數額”鑒定,其應用前提必須發展同時學生具備以下四個基本條件:第一,鑒定受理時會計信息主體之間不能通過持續生產經營;第二,不同批次存貨采購項目成本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第三,期末存貨余量不為零;第四,存貨實物流動不可辨認。
嘉定區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如發現這些問題,將發現的問題以書面的形式寫成質證意見遞交法官,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法官做出陳述,必要時聘請有專門學習知識能力的人代為發表質證意見,并向法官申請鑒定人出庭;最后擬寫質證提綱,在庭上要求鑒定人回答引用發出存貨計價鑒定標準的科學性,并指出其錯誤原因所在,在其過程中不能沒有做出科學合理解釋時,向法官申請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