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與在偵查工作階段會見有很多企業不同之處,此時會見不存在我們需要政府申請的情形,也不會導致出現辦案管理人員在場的情形;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有了最基本的信任和理解,相關法律權利、義務也已經沒有詳細告知。律師能夠通過閱卷對案件數量已經實現全面深入了解,需要與經濟犯罪嫌疑人就案件實體存在問題和程序設計問題做進一步的溝通。接下來就由金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申訴階段對刑事律師的會見和通信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全面發展了解相關案情
提交人曾在一起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派人到現場,禁止律師詢問具體案件。在這方面,提交人認為,檢方的做法侵犯了律師的合法權利。當律師在調查階段會面時,他當然有權了解案件的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 辯護律師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當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不受監督。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我們應當可以根據所查閱的案件相關材料與犯罪嫌疑人沒有充分利用溝通,更加需要深入、全面地了解案情。
二、核實相關證據
1、《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律師如何“核實相關證據”。 一些律師認為,證據的核實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護以及相關的鑒定意見。 筆者認為,所有指控其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和其他材料,都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核實。 在歐美訴訟模式下,證人需要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提問,證人的證詞可以作為案件的依據。 雖然我國證人出庭作證人數較少,但《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進行修訂的出發點是增加證人出庭作證人數,以改變目前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證詞的困境。 因此,證人的證詞當然可以與嫌疑人核實。 鑒定結論在理論上屬于專家證言,也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驗證。
2、關于核實的方式,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國家司法解釋企業沒有對核實證據的方式發展作出一定限制。在當前我國司法社會實踐中,有近一半以上的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沒有可以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唯有對偵查機關信息收集的證據證明材料方面進行分析詳細研讀,才能更加了解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所認定的犯罪行為事實的根據和理由,也才能以及由此我們發現這些證據理論體系的缺陷和漏洞,從而對事實認定管理問題研究提出有根據的辯護意見,進而得到充分利用實現中國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自辯權。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閱卷權是其自辯權的縱向衍生權利。雖然對于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相對獨立辯護人地位,但其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辯權的橫向衍生權利。所以,律師核實證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行使辯護權,只要學習相關政策法律知識沒有明確禁止,就可以直接通過宣讀、出示等多種教學方式核實。
3、2000年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處理刑事案件實務守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可以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但應當事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 對于一些案件,律師在征得嫌疑人同意后,記錄并錄像了整個面談過程。 特別是涉及犯罪嫌疑人撤回供詞、提出非法取證、要求重點取證、涉案財產處理不當等嚴重、疑難、敏感案件,錄音錄像也有助于律師自我保護。
三、會見工作筆錄的制作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會見筆錄,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閱覽。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確認無誤后,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簽字。會見筆錄是律師工作形成的書面記錄,辦案機關無權要求查閱。但在具體情況下,案件需要排除非法證據的,律師需要記錄犯罪嫌疑人陳述的時間、地點、證人、如何非法收集證據等細節,并可以將會見筆錄提交辦案機關作為排除非法證據的線索。此時,面談記錄應符合生產規范。
四、傳達檢察機關提審的信息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試行)》第364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復印一份成績單。 檢察官通常在審查檔案材料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因此,律師在訊問過程中與犯罪嫌疑人溝通訊問內容,有助于檢察官在審理案件時找到爭議的角度、思路和焦點。 為充分了解案件、陳述辯方意見和審判階段的審判奠定基礎。 在某些情況下,檢察官的審訊記錄可能不會移交給法院。 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翻供或者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律師也可以申請領取檢察官的訊問筆錄。 為辯護提供堅實的基礎。
五、非涉案企業信息的處理
1、同案犯信息。實踐中,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抓到共犯,實際支付了律師費的犯罪嫌疑人家屬要求律師轉達犯罪嫌疑人“勇于承擔責任”和“推卸責任”的意圖,或者犯罪嫌疑人急于從律師處獲得共犯的信息,甚至存在共犯的親友幫助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的情況。對于類似信息,律師在會見時需要特別注意,嚴格依法行使辯護權,遵守職業道德,在溝通案情時注意對同案犯信息的保密,不能幫家屬傳遞與案件相關的信息。
2、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禁止詢問根源或者強迫其認罪。案件中的一些嫌疑人采取了抵制調查人員和律師的策略。因此,律師有必要對案件的證據材料進行詳細討論,對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綜合分析,尊重犯罪嫌疑人的選擇,全面客觀記錄會見內容,并與犯罪嫌疑人家屬進行充分溝通。在這種情況下,禁止詢問案件事實,更不能強迫嫌疑人認罪悔罪。
3、自首和立功的待遇;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后,可能我們會將辦案機關未知曉的犯罪行為事實向律師傾訴。律師有權利拒絕網絡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經濟犯罪客觀事實的陳述,也沒有義務如實告知辦案機關,更不能有效幫助學生犯罪嫌疑人另作供述,但可以向犯罪嫌疑人通過提供一些相關國家法律問題咨詢。 律師不得同時幫助企業犯罪嫌疑人信息傳遞、偽造立功線索。全國發展已有數名律師因“幫助立功”而獲刑。審查起訴階段學習之后其整個中國刑事責任案件的法定訴訟服務期限已過大半,犯罪嫌疑人若有立功線索,需要教師及時研究提出,律師須及時向辦案機關能夠反映,以免貽誤時機。
通信權的行使,通信權一般從字面上理解為限于通信。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信件受到監獄的嚴格控制,傳遞信件極為不便,甚至有檢查和拘留的案件。 隨著社會信息化的到來,電子技術和網絡技術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發展和應用,通過電話、網絡視頻等手段進行通信更加方便和快捷。 其效果比傳統函電更為明顯。 因此,有學者建議將傳播權改為傳播權,傳播權在內涵和外延上都比傳播權更為豐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 目前,被拘留者只能被動等待律師來訪,或通過監獄傳遞會議請求;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會見的,應另行安排時間,不能及時有效地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一些地區,拘留中心偏遠,有大量被拘留者,律師房間有限,一次會議需要很長時間。 允許通過電話或視頻方式召開此類會議,將大大提高辦案效率。以上就是金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申訴階段對刑事律師的會見和通信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金山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