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68號《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訴陳志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明確了以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債權人依據抵押合同主張抵押人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明確了抵押權人對未能辦理抵押登記有過錯的,相應減輕抵押人的賠償責任。該案例解決了當前審判實踐中不動產抵押人未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抵押權未設立,抵押人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等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問題。
指導案例169號《賈某某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支行銀行卡糾紛案》,明確了持卡人提供證據證明他人盜用持卡人名義進行網絡交易,請求發卡行承擔被盜刷賬戶資金減少的損失賠償責任,發卡行未提供證據證明持卡人違反信息妥善保管義務,僅以持卡人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相符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對于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盜刷后風險及責任分擔具有指導意義,對于規范刷卡行的行為、保障銀行卡交易安全,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指導案例168號: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訴陳志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以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債權人依據抵押合同主張抵押人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權人對未能辦理抵押登記有過錯的,相應減輕抵押人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條(注: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5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第113條第1款、第119條第1款(注: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第584條、第591條第1款)。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簡稱某信銀行上海分行)與上海市某豐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豐盛公司)、上海市某陽信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陽公司)、上海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力信公司)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約定某信銀行上海分行為某陽公司、高力信公司、某豐盛公司提供4億元的綜合授信額度,額度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為擔保該合同,某信銀行上海分行于同日與陳志波、陳志華、陳志文、某陽公司、高力信公司、某豐盛公司、上海市怡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聯公司)、上海市力宏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宏公司)、上海市同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匯公司)分別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高力信公司、某豐盛公司、某陽公司、力宏公司、同匯公司、怡聯公司、陳志波、陳志華、陳志文為上述期間的貸款本息、實現債權費用在各自保證限額內向某信銀行上海分行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同時,某信銀行上海分行還分別與陳志華、陳志波、陳仁興、梁彩霞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陳志華、陳志波、陳仁興、梁彩霞同意為某信銀行上海分行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對某陽公司等授信產生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限額均為4億元,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抵押物包括:1.陳志華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的房產及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中堂汽車站旁的一棟綜合樓(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2.陳志波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陳屋滬興路滬一巷面積為466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位于上海市中堂鎮吳家涌面積為308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面積為1264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均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3.陳仁興位于上海市中堂鎮的房屋;4.梁彩霞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陳屋新村的房產。以上不動產均未辦理抵押登記。
另,某信銀行上海分行于同日與某陽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
基于《綜合授信合同》,某信銀行上海分行與某豐盛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19日分別簽訂了《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某信銀行上海分行為某豐盛公司分別提供2500萬元、2500萬元、2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貸款期限分別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5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2日。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于2011年6月29日向上海市各金融機構發出《關于明確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事項的函》(滬房函〔2011〕119號),內容為:“上海市各金融機構:由于歷史遺留問題,我市存在一些土地使用權人與房屋產權人不一致的房屋。2008年,住建部出臺了《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其中第八條明確規定‘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因此,上述房屋在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必須先使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后才能辦理。為了避免抵押人在實現該類房屋抵押權時,因無法在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而導致合法利益無法得到保障,根據《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進一步明確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有關事項,現函告如下:一、土地使用權人與房屋產權人不一致的房屋需辦理抵押登記的,必須在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取得一致后才能辦理。二、目前我市個別金融機構由于實行先放款再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產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糾紛。為了減少金融機構信貸風險和信貸矛盾糾紛,我局建議各金融機構在日常辦理房地產抵押貸款申請時,應認真審查抵押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是否一致,再決定是否發放該筆貸款。如對房地產權屬存在疑問,可咨詢房地產管理部門。三、為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利益,我局將從2011年8月1日起,對所有以自建房屋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業務,要求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交土地使用權證。”
某信銀行上海分行依約向某豐盛公司發放了7000萬貸款。然而,某豐盛公司自2014年8月21日起未能按期付息。某信銀行上海分行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某豐盛公司歸還全部貸款本金7000萬元并支付貸款利息等;陳志波、陳志華、陳仁興、梁彩霞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滬中法民四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一、上海市某豐盛塑料有限公司向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償還借款本金7000萬元、利息及復利并支付罰息;二、上海市某豐盛塑料有限公司賠償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出的律師費13萬元;三、上海市某陽信通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上海市力宏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同匯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市怡聯貿易有限公司、陳志波、陳志華、陳志文在各自《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限額范圍內就第一、二判項確定的上海市某豐盛塑料有限公司所負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上海市某豐盛塑料有限公司追償;四、陳志華在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中堂汽車站旁的一棟綜合樓、陳志波在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陳屋滬興路滬一巷面積為466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面積為3000平方米的三幢住宅)、位于上海市中堂鎮吳家涌面積為308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面積為1264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范圍內就第一、二判項確定的上海市某豐盛塑料有限公司所負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債務的未受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出上訴。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6)粵民終110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425號民事裁定,裁定提審本案。201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55號民事判決:一、撤銷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民終1107號民事判決;二、維持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中法民四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項;三、撤銷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中法民四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四、陳志華在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的房屋價值范圍內、陳仁興在位于上海市中堂鎮的房屋價值范圍內、梁彩霞在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陳屋新村的房屋價值范圍內,就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中法民四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判項確定的上海市某豐盛塑料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未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向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某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信銀行上海分行分別與陳志華等三人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陳志華以其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的房屋、陳仁興以其位于上海市中堂鎮的房屋、梁彩霞以其位于上海市中堂鎮滬泊村陳屋新村的房屋為案涉債務提供擔保。上述合同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雖然前述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登記,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該事實并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最高額抵押合同》第六條“甲方聲明與保證”約定:“6.2甲方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需依法取得權屬證明的抵押物已依法獲發全部權屬證明文件,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爭議或任何權屬瑕疵……6.4 設立本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或不會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第十二條“違約責任”約定:“12.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12.2 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條所作聲明與保證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根據上述約定,陳志華等三人應確保案涉房產能夠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中,陳志華等三人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證,因房地權屬不一致,案涉房屋未能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依法設立,陳志華等三人構成違約,應依據前述約定賠償由此給某信銀行上海分行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最高額抵押合同》第6.6條約定:“甲方承諾:當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乙方有權直接請求甲方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無需行使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處置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第8.1條約定:“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2.2款確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物。”在《最高額抵押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某信銀行上海分行可直接請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本案抵押權因未辦理登記而未設立,某信銀行上海分行無法實現抵押權,損失客觀存在,其損失范圍相當于在抵押財產價值范圍內某豐盛公司未清償債務數額部分,并可依約直接請求陳志華等三人進行賠償。同時,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某信銀行上海分行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法履行亦存在過錯。上海市房產管理局已于2011年明確函告轄區各金融機構,房地權屬不一致的房屋不能再辦理抵押登記。據此可以認定,某信銀行上海分行在2013年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對于案涉房屋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應當知情或者應當能夠預見。某信銀行上海分行作為以信貸業務為主營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應比一般債權人具備更高的審核能力。相對于此前曾就案涉抵押物辦理過抵押登記的陳志華等三人來說,某信銀行上海分行具有更高的判斷能力,負有更高的審查義務。某信銀行上海分行未盡到合理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對抵押權不能設立亦存在過錯。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規定,某信銀行上海分行在知曉案涉房屋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后,沒有采取降低授信額度、要求提供補充擔保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可以適當減輕陳志華等三人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本案具體情況,酌情認定陳志華等三人以抵押財產價值為限,在某豐盛公司尚未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范圍內,向某信銀行上海分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指導案例169號
賈某某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支行銀行卡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11月9日發布)
裁判要點
持卡人提供證據證明他人盜用持卡人名義進行網絡交易,請求發卡行承擔被盜刷賬戶資金減少的損失賠償責任,發卡行未提供證據證明持卡人違反信息妥善保管義務,僅以持卡人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相符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注: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基本案情
賈某某系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支行(以下簡稱招行浦東支行)儲戶,持有卡號為××××的借記卡一張。2016年3月2日,賈某某上述借記卡發生三筆轉賬,金額分別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計146200元。轉入戶名均為石某,卡號:××××,轉入行:中國農業銀行。2016年5月30日,賈某某父親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經偵支隊報警并取得《受案回執》。當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經偵支隊向賈某某發送滬公(青)立告字(2016)3923號《立案告知書》,告知信用卡詐騙案決定立案。2016年4月29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出具融公(刑偵)捕字(2016)00066號《逮捕證》,載明:經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茲由我局對涉嫌盜竊罪的謝某1執行逮捕,送福清市看守所羈押。
2016年5月18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向犯罪嫌疑人謝某1制作《訊問筆錄》,載明:……我以9800元人民幣向我師傅購買了筆記本電腦、銀行黑卡(使用別人身份辦理的銀行卡)、身份證、優盤等設備用來實施盜刷他人銀行卡存款。我師傅賣給我的優盤里有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銀行卡號、取款密碼以及銀行卡內的存款情況。……用自己人的頭像補一張虛假的臨時身份證,辦理虛假的臨時身份證的目的是用于到手機服務商營業廳將我們要盜刷的那個受害者的手機掛失并補新的SIM卡,我們補新SIM卡的目的是掌握受害者預留給銀行的手機,以便于接收轉賬等操作時銀行發送的驗證碼,只有輸入驗證碼手機銀行內的錢才能被轉賬成功。而且將受害者的銀行卡盜刷后,他手上持有的SIM卡接收不到任何信息,我們轉他銀行賬戶內的錢不至于被他發現。……2016年3月2日,我師傅告訴我說這次由他負責辦理受害人假的臨時身份證,并補辦受害者關聯銀行卡的新手機SIM卡。他給了我三個銀行賬號和密碼(經辨認銀行交易明細,……一張是招行卡號為××××,戶名:賈某某)。
2016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出具《呈請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書》,載明:……2016年3月2日,此次作案由謝某1負責轉賬取款,上家負責提供信息、補卡,此次謝某1盜刷了周某、賈某某、汪某等人銀行卡內存款共計400700元…… 。2016年6月2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向賈某某發送《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載明:犯罪嫌疑人謝某1、謝某2等3人盜竊案一案,已由福清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招行浦東支行賠償銀行卡盜刷損失及利息。
裁判結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滬0105民初1787號民事判決: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支行給付賈某某存款損失146200元;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支行給付原告賈某某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462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滬01民終930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辦理了借記卡并將資金存入上訴人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中,上訴人作為商業銀行對作為存款人的被上訴人,具有保障賬戶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以及向被上訴人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履行的合同義務。為此,上訴人作為借記卡的發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應當對交易機具、交易場所加強安全管理,對各項軟硬件設施及時更新升級,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資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是,隨著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作為電子交易系統的開發、設計、維護者,也是從電子交易便利中獲得經濟利益的一方,應當也更有能力采取更為嚴格的技術保障措施,以增強防范銀行卡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本案根據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涉案賬戶的資金損失,系因案外人謝某1非法獲取被上訴人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取款密碼等賬戶信息后,通過補辦手機SIM卡截獲上訴人發送的動態驗證碼,進而進行轉賬所致。在存在網絡盜刷的情況下,上訴人仍以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通過為由主張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權交易,不能成立。而且,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無法查明案外人謝某1如何獲得交易密碼等賬戶信息,上訴人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賬戶信息泄露系因被上訴人沒有妥善保管使用銀行卡所導致,因此,就被上訴人自身具有過錯,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訴人另主張,手機運營商在涉案事件中存在過錯。然,本案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的請求權基礎為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手機運營商并非合同以及本案的當事人,手機運營商是否存在過錯以及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有權向手機運營商追償,并非本案審理范圍。綜上,上訴人在儲蓄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上訴人賬戶資金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又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違約行為可以減輕責任,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賬戶資金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上海浦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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