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交司機低頭撿東西碾死行人,司機應該承擔什么責任?浦東知名刑事律師解答:
7月28日,廣東省深圳市警方報告稱,一輛公交車在大芬立交橋路段撞倒了一名行人,了一名行人,導致行人當場死亡。警方表示,該路段不能在立交橋上離開,當時公交車司機分心駕駛,導致悲劇。司機葉已被警方控制。
在這種情況下,司機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民事責任:司機屬于公交公司員工的,由公交公司承擔責任;但在本案中,司機低頭撿東西,應屬于重大過失,司機應與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向司機追償。
法條依據:
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刑事責任:司機因交通事故死亡,構成交通事故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事故責任相同;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30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處罰:
(一)吸毒后駕駛機動車;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機動車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故障而駕駛;
(四)明知是無證或報廢機動車而駕駛;
(五)嚴重超載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