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進行監督企業管理相關部門可以設置一個或者通過確定的藥品質量檢驗研究機構鑒定,生產、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接下來就由普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對生產、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有毒有害物質超標
1、不符合指定有效成分,可能造成誤診、誤治的;
2、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延誤診治的;
3、缺乏所標明的急救人員必需的有效進行成分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
1、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 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 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重情節: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 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 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 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3、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4、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5、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實施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6、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構成本罪同時構成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視為“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產、銷售的假藥使用后,造成嚴重殘疾、重傷三人以上、輕傷十人以上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以上就是普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對生產、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普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