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涉案民營企業負責人“可以不依法逮捕,可以不起訴,可以提出緩刑建議,不實行實刑”;2020年1月,全國總檢察長正式會議提出 "少捕慎訴 "的要求。普陀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為期6個月的審查羈押必要性專項活動;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一批檢察機關貫徹少捕慎訴、謹慎羈押刑事司法政策的5起典型案例。
在“少捕慎押慎訴”這一刑事政策的契機下,本文通過結合我國刑事法律制度規定,重點進行闡述了相關信息刑事的適用環境條件及常見的金融罪名不起訴,希望對你有所發展幫助。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檢察機關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作出起訴與不起訴的決定。
一、法定不起訴
1、《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問題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相關刑事社會責任,已經可以追究的,應當進行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企業終止審理,或者公司宣告無罪:情節發展顯著影響輕微、危害程度不大,不認為是一種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我國刑法理論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直接告訴學生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一些法律制度規定免予追究刑事風險責任的。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有本法第十六條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二、酌情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具體《刑法》規定進行如下:
1、《刑法》第十條[不承認外國刑事判決]在人民中華民國境外犯罪的,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境外受審的,仍可以依照本法調查,但在境外已經受到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刑法》第十九條: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逃避危險的必要性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刑法》【犯罪預備】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于一個預備犯,可以通過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經濟處罰信息或者企業免除處罰。
6、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罪中止未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刑法第二十八條(脅迫共犯) : 被脅迫參與犯罪的,根據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9、《刑法》【非刑罰性處置技術措施】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對于網絡犯罪行為情節進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為免除行政處罰……。
普陀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刑法典》第67條第1款: 犯罪后自首并如實供認罪行的人應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六十八條有重大立功行為的,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