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一名男子和朋友喝酒后,意外發生車禍,未被及時送醫,在朋友家不幸去世。日前,上海市寶山區法院依法裁定酒類管理委員會召集者對飲酒人造成的損害賠償20%,共計440萬元。今年三月的一天,劉小姐邀請邱先生,馮女士等朋友到家里吃飯,席間大家都在喝酒。晚上九點許聚餐結束,馮女士醉酒后執意駕車回家,劉小姐就隨副駕駛座,邱先生也隨路坐回。在途中,馮女士駕車與一輛違規停靠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邱先生受傷。交通警察認定,馮女士負事故主要責任,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負次要責任,邱先生不負事故責任。出了車禍,邱先生無力起身,劉小姐便叫車帶邱先生先行回到自己的住處,打算明天再把他送回家中。把邱先生扶回家后,劉小姐發現邱先生右胸有不明紅色痕跡,并一直要喝水,并將他送回家中。不巧的是,邱先生于第二天在劉小姐家去世。經過鑒定,邱先生符合飲酒后因交通事故造成肝破裂出血,并發胃內容物反流吸入,造成急性呼吸衰竭死亡。車禍傷害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
邱某去世后,他的家人無法就賠償問題與有關方面達成協議,于是將馮女士、劉小姐、牽引車司機、牽引車承保公司訴諸法院。經法院審理,本案中,劉小姐作為酒席召集者,明知馮女士酒后不駕車且未有效勸阻,也允許同一位乘客一起乘坐汽車,未盡到社會普遍價值所認同的注意義務。另外,在意外事件發生后劉小姐將邱先生帶回暫住地安置的過程中,作為酒席召集者的義務已持續不斷,但仍未發現死者異常。總之,劉小姐應該為邱先生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老女士酒后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已經被刑事判決認定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交警認定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駕駛員負次要責任時,駕駛員也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所投保的是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所以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遇難者邱先生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在明知被告馮女士酒駕危險的情況下,仍坐馮女士駕駛的汽車,過失過失,是過失致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可適當減輕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鑒于上述情況,法院依法裁定所有賠償,應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則由商業三者險按照30%的比例進行賠償,按40%和20%的比例賠償。裁決結束后,馮女士、劉小姐、保險公司不服,二審維持原判。 上海青浦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