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國家按照法定程序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國家依法征收土地并且會給農民合理地補償和妥善的安置。只有國家才有權征收土地,如果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在國家未批準的情況下征收占用土地,就違背了法律,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接下來就由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概念與罪名起源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概念
《刑法》第410條劃定:“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秉公作弊,違背地皮治理法例,濫用權柄,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這一劃定,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是指國度構造事情職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罪名起源
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都未規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訂正《刑法》時新增設的,是從《中華國民共和國地皮管理法》(如下簡稱《地皮管理法》)中吸取修正而來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肯定罪名的抉擇》1997年12月11日法釋(19979號)依據訂正的《刑法》第410條劃定了“非法同意征用、占用地皮罪”罪名。依據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于修正部份法令的抉擇》(2009年8月27日中華民國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頒布),本條中的“征用”已修改成“征收、征用”,但關于修改本罪罪名的規定尚未出臺。筆者認為,本罪罪名應為“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什么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構成
1、主體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2、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根據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侵犯的是國家和農民的利益,國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征收土地的,而犯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人則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的違法行為。以上就是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概念與罪名起源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青浦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