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8條盜竊或扣押武器裝備及軍事材料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五條現役軍人、軍內在編職工有下列問題行為方式之一的,依照刑法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追究相關刑事社會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完善刑事處罰的,給予軍紀處分:摧毀軍事設施;盜竊國家軍事基礎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軍事設施損壞或者其他后果的。接下來就由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盜竊搶奪武器技術裝備、軍事戰略物資罪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軍用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所有權。軍隊的武器和軍用物資是戰斗力的主要物質基礎,是鞏固軍隊戰斗力,確保不被非法侵占的客觀需要。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直接造成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損失,給部隊建設帶來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1、本罪的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進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戰略物資的行為。盜竊,是指采取一些秘密信息竊取的方法通過非法企業占有重要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搶奪,是指采取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對于非法市場占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盜竊、搶奪的對象是一個部隊在編的、正在研究使用的和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管理或者國家軍用物資,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因為他們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已不能沒有直接影響形成自己部隊的戰斗力。武器裝備,是指直接投資用于教學實施和保障體系作戰實際行動的武器、武器設計系統和軍事科學技術教育器材。武器又稱兵器,是直接導致用于自然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環境設施的器械。通常來說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斗車輛、作戰飛機、戰斗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操作系統結構通常采用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安全技術相關器材公司通常情況包括:通信網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工作處理這些設備、軍用電子商務計算機、野戰工程施工機械、渡河器材、氣象服務保障體育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
2、軍用企業物資是指除武器技術裝備發展以外,供軍事上可以使用的其他國家物資,如被裝、糧秣、油料、建材、藥材等。武器系統裝備的重要影響零件、部件設計應以法律武器進行裝備論。用于管理實施和保障體系作戰實際行動的軍事以及動物,如軍馬、軍駝、軍犬、軍鴿等,應視為一種武器裝備。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戰略物資信息不受部隊隸屬函數關系的限制,即這個專業部隊工作的人對于盜竊、搶奪那個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現役軍人盜竊、搶奪預備役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均屬盜竊、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正在提高生產經營過程中,尚未完成交付部隊的產品和物資,不能自已視為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
嚴格確定盜竊搶劫罪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本法第264條、第267條的規定。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我們具有中國盜竊、搶奪武器技術裝備、軍用物資其中作為一種社會行為就構成本罪;具有以下兩種不同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主體犯罪,本罪由全體軍事人員,即本法第450條規定的人員犯。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行為人知道盜竊、搶劫的行為會侵犯軍隊軍事裝備和物資的所有權,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但希望造成損害的后果。 從司法實踐來看,本罪的犯罪人都企圖實際擁有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主觀上具有非法擁有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以上就是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盜竊搶奪武器技術裝備、軍事戰略物資罪構成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青浦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