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對沒有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上海取保候審律師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保釋待審。 犯罪嫌疑人被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擔保人待審。 申請保釋待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取保候審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答復同意與否。 決定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待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出具《取得審判擔保決定書》和《關于落實取得審判擔保的通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此外,司法機關還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酌情聘請待審擔保人。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國家機關為公安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我們應當嚴格遵守的規定。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中國人在我國取保候審期間企業沒有一個違反相關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管理執行的公安工作機關部門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合同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對于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行政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時間不得使用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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