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保候審律師說,逮捕后有4種情況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一是因為證據不足而取保候審的;二是因為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是因為定性可能有爭議而取保候審的;四是認為情節并不嚴重且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但后續沒有達成刑事和解的。具體如下:
1、因為證據不足而辦理取保候審
上海取保候審律師:要看案件情況,因為一旦公安機關決定繼續偵查,還是有可能查到更多證據的,等證據補足之后基本上就會移送審查起訴。
2、因為不認為取保不具有社會危險性而取保候審的
上海取保候審律師:有些公安和檢察院不太看當事人的社會危險性如何,只要構成犯罪一律認為或者一律說是有社會危險性,公安機關這樣的傾向可能會比檢察院要重一些。但是也很容易理解,因為畢竟逮捕在程序上要靠后,而且一旦當事人被逮捕,再要變更強制措施相對較難。
因此逮捕的標準要比呈捕的標準要高一些。基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慣性以及并不認為不構成犯罪,這種案件一般來說還是會移送審查起訴,除非這個期間內辯方另外做了辯護工作,增加從寬情節、使得全案的情節進一步降低至“情節顯著輕微”的程度。
3、因為定性可能有爭議而辦理取保候審的
上海取保候審律師:可能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定性方面有爭議,也可能是檢察官自己認為定性可能有問題,這種案件,基本上就是看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后續的判斷,這中間一般有一個交流的過程,要看具體經辦人員溝通的結果。由于有罪的證據很有可能還在繼續增加,如果辯方沒有在定性方面推翻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有罪認定或者剛好發現出罪的證據,那么偵查期結束一般還是會移送審查起訴。
4、認為情節并不嚴重且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但后續沒有達成刑事和解的
上海取保候審律師:這涉及到不同區域對于刑事和解的態度。部分地區、部分公安對于刑事和解的態度是較為積極的,特別是一些涉及到侵犯人身權利罪名相關的案件,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達成刑事和解后要求撤案或不予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一般會同意,甚至有可能主動促進雙方達成刑事和解。
上海辦理取保候審的律師說,但實踐中,并不是每個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都能在偵查期內刑事和解,一旦超出了公安機關對于“和解期限”的預期或者達成和解已經是偵查后期的事(其時證據收集得已經很充分),案件一般都會移送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