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有名的盜竊罪辯護律師 共犯應否對同伙故意藏匿的盜竊款額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主觀上共同故意和客觀上共同犯罪行為,是構成共同犯罪的必要條件。
在盜竊數額的認定上,經常出現部分被告人對共同犯罪的其他同案犯隱匿了其盜竊的部分金額,對于這部分盜竊金額,不知情的被告人是否應對盜竊總額負責呢?
這取決于共同犯罪中,有無存在實行過限的情形。所謂實行過限,是指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屬于實行過限,應考察共同犯罪中的各行為人實行共同故意犯罪的范圍是否一致,如果某行為人超出了這一故意范圍,則屬于實行過限。在實行過限的情況下,實行過限的行為人依法應對其實施的過限犯罪行為單獨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共同犯罪人由于主觀上不具有實施過限犯罪行為的故意,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上海浦東有名的盜竊罪辯護律師 如果共同犯罪被告人具有共同盜竊的故意,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盜竊行為,他們對其盜竊犯罪的后果是積極追求,并希望發生,即使部分被告人在實施完盜竊行為之后,向其他同案犯隱匿了盜竊的部分現金,這時,盡管存在同案犯確實不知這次盜竊的真正“成果”,但其他共同犯罪被告人實施的行為并沒有超出不知具體數額的同案犯的共同故意,所以隱匿具體數額的被告人的行為并不屬實行過限行為。因此,各共犯人對整個共同犯罪行為負責的原則,應對所竊全部錢物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至于竊后分贓不均或者隱匿盜竊款額應屬于共犯人內部行為的評價范疇,不會影響其責任的承擔。
至于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具體實施盜竊,部分被告人在外望風,只是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分工不同而已,但作用是相當的,在共同犯罪行為中已形成了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