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了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這一概念之后,我們再來回顧一下,我們在本書第一章講解了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所謂了交通事故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具有交通違法行為、其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客觀情況而認定的當事人的過錯責任,通常分為全部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大家要引起重視的是,交通事故責任與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一、主體不同。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是直接參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通常包括行人、司機、乘客。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主體是交通事故參與人,既包括直接參與的當事人如行人、司機、乘客等,也包括間接參與了交通事故法律關系的“人”,如車主、保險公司等。
二、認定責任的主體不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定機構,交管部門通常會在事故發生后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各方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 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則表現為,在交通事故各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經過審理后將依法出具《民事判決書》,從而認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三、表現形式不同。交通事故責任通常描述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和無責任,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則用百分比表示。
四、遵循的原則不同。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遵循過錯原則,即無過錯就無責任,過錯小的為次要責任,過錯大的為主要責任,過錯相當的為同等責任,全部過錯的為全部責任。而認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則遵循混合原則,即某些情況下遵循過錯原則,某些情況下遵循無過錯原則。
明確上述兩個概念的區別有利于大家正確理解法律,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很多人將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以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認定自己承擔主要責任,那就是“三七開”,自己要承擔70%的責任,這是極其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