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通過網絡直播已成為一種新的就業形式,觀眾刷禮物獎勵并不少見。但是,如果獎勵金額是涉及的贓款,是否可以追回。
近日,山東省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職務侵占案,判處被告李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80萬元,用于獎勵錨和贈與贓款,依法追回,返還受害單位,追回不足部分由李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返還。
案情經過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李某擔任珠海某公司濟南出納,為山東省泰安市某公司提供財務會計服務。在此期間,李某利用上述職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利用公司銀行賬戶的制單盾和復核盾,通過SAP企業管理系統,將泰安市某公司、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賬戶資金共計4826.4303萬元轉入個人賬戶。
占用公司資金后,李將非法收入用于獎勵主播、游戲充值、娛樂消費、償還個人貸款等。其中,僅直播平臺充值獎勵就高達2300多萬元。截至案發,李已揮霍了所有涉案資金。
案發后,被告李某于2020年5月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李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判決涉及財產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三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免費或者取得涉案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追回。李給主播刷禮物獎勵是贈與合同的法律關系。主播在獲得高獎勵的同時沒有支付相應的勞動,不是善意取得的,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被告向直播平臺充值的贓款屬于追回范圍,應當追回。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