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發現妻子在婚姻中出軌,痛苦之后又有了計劃,甚至打算和妻子愛丈夫的配偶發生關系,作為補償?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所卻不料世界是如此之大,以至于這樣的補償實際上是如愿以償的!那么,這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嗎?
01、案件回顧
2006年7月13日,被告韓得知妻子呂與被害人楊的丈夫陸發生性關系后,韓非常生氣,采取了另一種懲罰妻子的方式,然后與妻子呂討論,希望被害人楊與自己發生一次性關系作為補償。
所以那天早上,韓和呂把楊叫到家里,就在韓準備和楊發生性關系時,被楊反抗,然后沒有成功。韓不愿意,建議如果不同意,就叫人打她的丈夫陸。當天下午2點左右,楊來到韓家討論解決方案,韓再次提出了補償條件,否則會讓他的家人死亡。
呂某也從事楊某的工作,并承諾不讓別人知道。為了維護家庭安全,楊某不得不承諾韓某的條件。當天下午,韓某帶著鐮刀到跳神凹(地名)的地方,等待在這里施肥的楊某,并將楊某叫到事先鋪好蒿枝的包谷發生性關系。幾天后,楊以強奸罪起訴了韓和呂。被告韓辯稱:我沒有脅迫,強迫,她叫我去,地點也是她決定的,她同意,請法院從輕處理。
而韓某的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所也提出:公訴機關指控韓以脅迫手段強行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不能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在韓和楊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中,他們既沒有違背楊的意愿,也沒有強迫他們樹立榜樣。韓沒有強迫受害者。受害者是自愿的。受害者有權充分懲罰他們的性權利。雙方都是典型的通奸行為。
02、網友熱議
有網友說,男人的行為是通奸,而不是強奸..
也有網友說:男人是強奸!
所以這種行為到底。
屬于通奸,還是強奸?
韓某的行為,是否觸及法律底線?
03、律師說法。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所對此案例進行分析:
女主持人1(楊某)即使你和我丈夫出軌,你也會串通你丈夫和我發生關系!
女主持人2(呂某):我也是迫不得已,否則他會把我和你丈夫的事說出來,你就當補償我丈夫吧。
女主持人1(楊某):你還要不要臉,你還有理由嗎?我現在要告訴你強奸罪!
女主持人2(呂某):你們發生關系的地方還是你選的,你是自愿的,大不了算通奸!
通奸是違反道德的,但強奸是違法的。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強制手段不僅指暴力手段,還指精神、言語威脅和恐嚇。如果受害者最終有精神壓力,被迫同意性要求,仍然違背婦女意愿,構成強奸罪。
審判結果: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韓在得知妻子與受害人的丈夫有不正當關系后,不滿意,通過語言威脅、恐嚇、精神壓力,迫使受害人同意其性要求,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