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8月18日起訴被告李榮軍受賄。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案件。葫蘆島連山區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李清燕。檢察官助理杜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李榮軍在葫蘆島拘留中心參加了訴訟。上海辯護刑事律師看到這個案子現在已經結束了。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李榮軍在擔任葫蘆島市公安局連某分局紀檢委書記期間,上海辯護刑事律師利用職務多次向連某分局派出所所長索取或接受財產。現查明:
1.2018年至2020年3月,被告李榮軍多次向寺兒堡鎮派出所所長李某1索要香煙。李某1在連山分局樓下,分三次給李榮軍南京20支炫赫門香煙,相當于3600元。
2.2019年夏至2020年初,被告李榮軍向站前派出所所長何某索要香煙。2020年1月,何某要求派出所輔警張某3在南京購買10支炫赫門香煙,相當于1800元。張某3被送到李榮軍辦公室給李榮軍。
3.2017年被告李榮軍到石油街派出所檢查期間,以要求贊助費為由,向時任主任趙某索要5000元人民幣。
4.2017年至2020年3月,被告李榮軍多次向時任化派出所索要香煙。渤海街派出所所長王某2號要香煙,王某2號要求派出所輔警巴某在連山分局樓下李榮軍車內,三次送李榮軍南京26支炫赫門香煙,相當于人民幣4340元。
5.2017年夏至2019年底,被告李榮軍多次向當時楊郊鄉派出所所長高索要香煙。高三次給李榮軍南京25支炫赫門香煙,相當于4350元。
6.2021年初,被告李榮軍在辦公室向鋼屯鎮派出所所長王某答應幫助運營為由,向鋼屯鎮派出所所長王某1索要人民幣1萬元。2021年4月,他以教育整頓加班為由,向王某1索要現金2000元。
7.2020年12月,鋼屯鎮派出所民警張某1因涉嫌違紀被葫蘆島市紀委立案審查。張某1在導演王某1的陪同下,向李榮軍辦公室求助。被告李榮軍答應幫忙溝通,接受張某1.4萬元現金。
8.2021年春節前,被告李榮軍向塔山鄉派出所所長楊索要現金2000元,理由是過年給分局紀委同志搞福利。
9.2019年至2021年節日期間,被告李榮軍分四次收受金郊街派出所所長李8000元(每次2000元),占自己的份額。
10.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3月,被告李榮軍在其辦公室分別收受了石油街派出所所長李某3人民幣4000元(每次2000元),占其自有。2019年至2020年,李某3送給南京的2支炫赫門香煙相當于340元;南京有2支雨花石香煙,相當于940元;儲值加油卡1張(卡號16××20已扣押),含人民幣2000元。
11.2019年春節前,被告李榮軍向當時渤海街派出所所長王某3要香煙,王某3給李榮軍4支紅河香煙,相當于200元。
12.2019年7月,被告李榮軍在辦公室接受了當時山神廟派出所所長譚的3000元,理由是調查線索。2019年一天,他在派出所檢查期間接受了兩支譚黃鶴樓香煙,相當于290元。
13.2018年1月2月,被告李榮軍接受了時任山神廟子鄉派出所所長張的2元和香煙。張洪銅先后請譚幫忙給李榮軍3000元,南京有10支炫赫門香煙,相當于1500元。譚在李榮軍辦公室把上述錢和香煙交給了李榮軍。
14.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李榮軍以給單位福利為由,向沙河營鄉派出所所長沈某要錢,沈某分兩次給李榮軍人民幣4000元(每次2000元);向沈某要香煙,沈某分兩次給李榮軍南京炫赫門香煙11支,相當于人民幣1980元。
15.2019年1月2月,被告李榮軍在其辦公室收到10支南京炫赫門香煙,相當于1700元。
16.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被告李榮軍分三次收到時任白馬石鄉派出所所長李某6支香煙30支,其中南京第一次收到10支炫赫門香煙,相當于人民幣1600元;第二次收到2支黃鶴樓香煙,相當于人民幣1700元;第三次,李某4讓派出所民警翟某購買并送給李榮軍南京10支炫赫門香煙,相當于人民幣1800元。
綜上所述,李榮軍共收到人民幣5.5萬元,香煙相當于人民幣26140元。其中1萬元用于給本單位民警宋某等人過年福利。案發后,李榮軍將贓款3.1萬元退還紀檢監察機關,宋某等人共退還福利1萬元,另有1.4萬元被紀檢監察機關拘留。
為了指控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據、證人證言、被告供述和辯護證據,認為被告李榮軍利用職務的便利要求。收受他人財產數額較大的,以賄賂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李榮軍認罪,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李榮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認罪悔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被告構成賄賂犯罪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有以下減輕處罰的情況:1。被告是初犯。沒有犯罪記錄;2。被告于2021年5月25日被工作組通知,26日承認自己違反紀律,并于6月17日寫了自我報告材料,應認定為坦白。3.被告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數額較小,被告認為春節期間給熟悉的警察點香煙等財產只是一種普通的違法行為,部分主動發送,部門人員1萬元作為福利發放。4.被告及其家人已退還了所有贓款。被告已承認悔改,并愿意支付罰款。綜上所述,建議法院從輕判處被告,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2018年左右在新臺門鎮派出所代所長期間,一天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他沒煙了,讓我給他買幾條南京牌煊赫門煙。我花了1800元在市醫院附近的超市給他買10條南京煊赫門煙用黑色塑料袋包著送給李榮軍。之后隔了大約有四、五個月,李榮軍又給我打電話讓我給他買煙,我當時覺得剛給他完10條煙,這次就少買幾條,買了不是4條就是6條南京煊赫門,也是給李榮軍送到連山分局樓下,李榮軍下樓取的。2020年秋天幾月份我記不清了,一天我正在上班呢,李榮軍給我打電話還是要煙,這次我讓我單位內勤馬志強去買了6條南京煊赫門煙給李榮軍送去了。以上三次一共能有20多條煙,合計3600元左右。
給李榮軍買煙我不是自愿的,他頻繁的管我要煙我也挺生氣,派出所本身沒經費,我都是自己花錢。但他是分局紀檢書記,能管到我們,我怕他在工作中為難我。2021年3月份左右李榮軍還管我要過錢,我沒給他。2021年3、4月份,連某區政法委轉到連某分局紀委一個舉報我的上訪件,我聽說李榮軍想把我這個本應該他查的案件轉到連某區紀委監委和我說事,但是我寫完關于上訪件的報告交給公安內部督查部門,督查部門看完之后報給政法委答復的上訪人,因為這個案子我沒有事,所以李榮軍最后也沒繼續為難我。
2、證人賀某的證言,證實自己任站前街派出所所長,李榮軍向自己索要過財物。2019年夏天,李榮軍給我打電話,先問了一下工作的事,然后跟我說能不能給他搞幾條煙,要南京煊赫門煙,18一盒,小藍那個。我當時考慮到之前工作事跟他發生過沖突,他是紀委書記,我也不敢惹他,在電話里我就答應了。但當時我心里不太舒服,因為工作關系管我要煙,我就沒買。大約在2020年1月份的時候,李榮軍給我打電話催給他買煙這事,我就安排我單位輔警張某3去買10條南京煊赫門煙,每條180元,共計1800元。買完就讓張某3直接給李榮軍送去了。
大概在2019年大約4、5月份,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他分局辦公室一趟,到他辦公室拿出一信封遞給我,我一看是一封打印的舉報信,一個自稱陳愛國的人舉報我是本轄區內傳銷的保護傘,信的落款沒署名。李榮軍就問我有沒有這個情況,我說沒有這事。李榮軍說沒有這事你也得重視,現在掃黑除惡期間,誰有信都會影響晉升和職級套改,你回去自查一下。我回去查了一下,是百度上的案例,是捏造事實的舉報信,我就寫了關于舉報信的報告給李榮軍送去了。李榮軍說不是事實也得重視,處理不好對你也有影響。因為當時馬上要過五月節,我就跟李榮軍客氣客氣說馬上過節了,家里有啥事情沒有?我就客氣客氣,想要給他弄點土特產。李榮軍就跟我說,東西就不用了,分局紀檢委這7、8個人,過節給大伙謀點福利,你就拿點錢吧。我當時沒敢說不同意。回單位之后我想了想,這封捏造的舉報信我感覺是李榮軍自己整的,而且他管我要的錢沒有個5千1萬的也下不來,我也承受不了這些錢。我就沒落實這事。之后李榮軍給我打電話問我事情辦咋樣了,就是指要錢這事,我借口手頭緊、緩一緩就沒給他。之后李榮軍對我態度明顯冷淡,帶答不理的。
3、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20年6月我到分局鋼屯鎮派出所當所長,分局紀委書記李榮軍在2020年國慶節前后的一天找我說有一封告我的匿名信,他第二天就對我展開調查。我問李榮軍告我什么,李榮軍說是我在孤竹營子鄉派出所當所長時候的事,是匿名信,沒讓我看信,也沒告訴我具體是什么事。我說那就查吧。第二天李榮軍就成立了專案組對我展開了調查。調查有一個月的時間啥也沒查出來。隔不長時間,李榮軍又帶人去孤竹營子派出所說有些證據不完善繼續調查,也啥也沒查出來,又隔了幾天,李榮軍通過副所長轉告我立即去他辦公室報道。在李榮軍辦公室,他對我說:“兄弟,我也不想這么查你,路程遠,這么多兄弟,人吃馬嚼的。”點拔我之后就讓我走了。又隔了兩三天,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當天晚上他值班,讓我晚上去他辦公室,他的意思就是想讓我給他拿東西,我倆心里都明白。當天晚上我在我爸家給他拿兩瓶白酒兩瓶紅酒給他送到分局樓下,李榮軍在樓上拿他車鑰匙遙控打開車門,我把酒放在他白色中華SUV車后座我就走了。
大約是在12月份一天,李榮軍又給我找他辦公室去了,表示很不滿意。我問李榮軍這個案子查我這么多次了,什么時候能結。李榮軍說“你這案子程序復雜,我幫你慢慢運作,你看這都年底了,你給哥贊助點。”李榮軍這么翻來覆去幾次折騰我,什么也沒查出來,我也為了讓他盡早結案,2021年1月份左右,我在家里拿了1萬塊錢給他送到辦公室。李榮軍管我要完這1萬元錢案子也沒給我結。
在2021年4月底,教育整頓期間我到李榮軍辦公室辦正常業務,李榮軍跟我說:“兄弟,哥這都忙死了,晚上加班飯都吃不上,給哥拿個3千5千的,晚上買點大碗面,請兄弟們吃點燒烤。”我說我知道了,然后我就走了。一直到2021年4月30日之前,李榮軍給我打了三次電話,每次都是讓我把錢趕緊給他送去。2021年4月30日當天,李榮軍又給我打電話說明天就過節了,你趕快把錢給我拿來。然后我在家拿了2000塊錢,給李榮軍送到辦公室。
2020年12月份左右,我們鋼屯鎮派出所民警張某1被市紀委立案了,張某1很冤枉,非他自己主觀故意造成的錯誤,他寫了一個自述材料,當時他的情緒也不太穩定,我陪他去的分局紀委找的李榮軍,張某1向李榮軍說明情況,希望組織能夠為他澄清事實,李榮軍跟張某1說:“市紀委已經對你立案了,肯定得處理你,我在市紀委認識點人,我幫你找找人,說說好話吧。”張某1問李榮軍需要多少,當時李榮軍要一個半,說是1萬給市里,5千元給他。當時張某1沒說什么,李榮軍給張某1改完材料我倆就走了。
4、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我是鋼屯鎮派出所民警。2020年12月初的時候,市紀委找我去談話,因為2013年我給我們轄區一個人開過無前科劣跡證明,這個人實際上在2010年因刑事犯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紀委通知我對我進行立案審查。從市紀委回來后我感覺很冤枉,就自己寫了一個自述材料給分局紀檢委書記李榮軍送去了。當時我讓我們所長王某1陪我一起去的。在李榮軍的辦公室把我的情況和李榮軍說了,我希望分局能夠以組織的角度給我澄清事實。李榮軍聽我說了之后,告訴我既然已經對你立案審查了,那肯定是要處理你了,市紀檢委的個別領導我還挺熟悉的,我可以幫你聯系聯系說點兒好話。我感覺這個事情李榮軍不準備通過正常渠道來處理,我就問李榮軍需要多少,李榮軍說大概一個半,給市紀委領導一萬,給他5千元。當時我感覺自己挺冤枉的,本來想讓組織出面幫我澄清,但是李榮軍是分局紀檢書記,他跟我提到了要錢我就只能給他,不然的話事情他要是不往好處說會起反作用。當時我沒敢表示不同意,之后我就跟王某1走了。2021年1月初,李榮軍給所長王某1打電話讓我去找他,我給李榮軍回電話,他讓我把準備的東西給他送去。晚上下班之后我開車去分局,王某1也開車陪我去分局,到辦公室我把準備的材料拿給他看,他又提出了一些意見讓我修改,在這過程中王某1接了個電話出去了,我就趁這個機會把15000元錢放在了李榮軍的桌子上了,李榮軍隨手就把錢放抽屜里了。一共給李榮軍兩個牛皮紙信封,一個信封是10000元成捆的,用捆錢繩捆好的,另一個信封是5000元錢的散錢。我不知道李榮軍收錢后為我做了什么。反正錢是收了,案子到現在也沒有結。
5、證人趙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具體幾月忘了,當時李榮軍剛到連某分局任紀委書記,有一天李榮軍到我們石油派出所檢查工作,跟我提出來說紀檢是個清水衙門,來來往往人情也需要打理,看看能不能給贊助點經費,我當時尋思我們派出所是上訪戶的重點地方,經常會有紀檢督察過來檢查,我也是為了以后工作不被他揪出什么毛病,就尋思著給李榮軍拿點錢,我當時身上正好有5000塊錢,就直接給他了,是我個人出的,地點在石油派出所我的辦公室里。李榮軍幾乎是每年管我要一次錢,但是我只在2017年他剛到任那年給過他一次。
6、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李榮軍剛到連某分局工作,當時我在化機派出所當所長,他給我打電話說讓我給他整10條南京炫赫門,我尋思李榮軍剛來,還是紀委書記黨委成員,以后還管著紀檢工作,我就答應了,隔三四天,我買10條南京炫赫門讓派出所里輔警巴某開車給李榮軍送去了。第二年,李榮軍又給我打電話,讓我給整10條南京炫赫門煙。過了一個多禮拜左右,我讓我們所輔警巴某再去買幾條煙,巴某就去幫我買了6條炫赫門給李榮軍送去了。2020年我剛到渤海派出所當所長的時候,李榮軍再次給我打電話讓我給整10條煙,我當時就非常不高興,不打算給他買了,后來過了三個月左右,李榮軍又給我打電話,要煙,問我是不是給忘了,我就只能解釋是我給忘了,我現在就給你辦。然后我又把巴某找來讓他幫我買了10條南京炫赫門給李榮軍送去了。三次買煙都是我個人出錢,一共花了4340元。
7、證人高某的證言,證實任楊郊鄉派出所所長期間,從2017年開始連某分局的紀檢書記李榮軍分管派出所以后,向自己索要香煙一共3次,第一次是在2017年夏季防汛期間,當天他去我們派出所防汛,在我的辦公室跟我說:“給大哥拿幾條煙抽抽,要南京煊赫門”,第二天我就直接把煙用黑色的塑料袋包裝給他放到車里了,是5條還是6條忘了。
第二次是2018年,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把那個小煙再給大哥整點”。我又買了10條南京煊赫門,在連某分局的后院直接給他放車后箱了,一共花了1750元。第三次是2019年11月份左右,李榮軍又跟我說要這煙,當時我就心里不痛快不想給他就一直拖著,拖到快過年的時候,他又給我打電話,我沒辦法了,直接把錢付給超市,告訴他自己到連某區住建局對面的一個超市里去拿的,10條煙花了1750元。
8、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至今塔山鄉派出所所長。李榮軍到連某分局任紀委書記以后,曾多次和我聊天中暗示我讓我給他送點錢或者東西。因為李榮軍是紀委書記,全局的紀檢日常監督工作都歸李榮軍管理,我也不想得罪他,正好我家親戚有養羊養雞的,我就每年過春節前大概半個月左右準備半只羊和兩只雞給李榮軍送去。2020年12月份左右李榮軍找我說:“今年過年就別給我買東西了,就直接給我拿2000塊錢吧。”我當時心里非常反感,但是還不敢得罪他,過了半個月左右我到分局辦事順便就去了李榮軍的辦公室給了他2000元現金。2018年11月左右和2019年,李榮軍兩次到我們塔山鄉派出所檢查工作時候說我抽的芙蓉王煙和前門牌挺好抽,讓給他弄兩條。我兩次給他4條煙,價值一共960元錢。我給他送東西、送錢,是因為他是局紀委書記、黨委班子成員,經常下來檢查工作,我不想讓他給我穿小鞋。
9、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至今任錦郊街派出所所長、教導員。來反映李榮軍曾向我要錢財的問題。一共4次每次2000元,一共8000元錢。第一次是在2019年端午節左右,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幫他處理點兒加油小票,說2000多塊錢。我跟李榮軍說,我就給你拿2000塊錢得了,李榮軍當時就同意了。過幾天我到分局辦事順便到李榮軍的辦公室給他拿了2000元錢,李榮軍給我拿了一摞的加油小票,我沒數,現在加油錢哪里都報銷不了,這2000元錢是我個人出的。第二次是2019年年底快過春節的時候。第三次是2020年中秋節左右。第四次是2021年1月份左右。每次都是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要么說是快過年了,要么說是快過節了,想給弟兄們搞點兒福利。我問李榮軍需要我買點兒什么東西?李榮軍說給他拿2000元錢就行了。這樣我每次都給了李榮軍2000元錢,都是李榮軍給我打完電話過幾天我給他送到他辦公室的。因為李榮軍是分局的紀檢書記,他管我要錢我礙于面子也不得不給他,我要是不給他我怕他給我們單位同事穿小鞋。
10、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2017年李榮軍調到連某分局任紀檢書記,2018年2、3月份過年前,李榮軍找我說:“我們紀檢好幾個人呢,過年得給弟兄們整點福利”,我問要啥福利啊,李榮軍說:“給拿兩千塊錢吧。”然后過兩天我就將錢送到他的辦公室。2019年也是過年前,也是李榮軍跟我說要福利,我又給他送了2000元錢,都是在他辦公室給的。2019年或者2020年5、6月份的時候,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給我整兩條小南京煙”然后我就告訴司機于某去買兩條南京煊赫門給李榮軍送去,每條煙170元。2021年2、3月份的時候,馬上要過年了,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急需兩條南京雨花石煙”要我買了給他送去,我又叫我的司機于某買了給他送到辦公室,兩條南京雨花石煙每條470元。我2020年6月份剛到石油派出所的時候,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你這回到石油了,油有的是了,我孩子正學車,給我整點油。”我讓司機給我買了一張面額2000元加油卡給他送去了。
11、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任渤海街派出所所長期間,2019年快過年的時候,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兄弟,給大哥整四條煙。”我問:“你要啥煙啊?”他說就要紅河,然后我給他買了4條紅河煙,一條50元錢,一共花了200元錢,用黑色塑料袋裝的給他拿到辦公室給他了。
12、證人譚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7月我任山神廟子鄉派出所所長期間,因為我在辦案的過程中有一點執法不規范,連山區檢察院給我下了一個檢察建議,分局紀檢書記李榮軍將此事作為線索對我開展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李榮軍跟我說:“你有個件到我手里了,你想怎么辦?”我說領導你看著辦。李榮軍說:“你給我拿3000元錢,我幫你去溝通溝通,請領導吃點兒飯啥的。”當時我就答應了。第二天我從家拿了3000元錢到李榮軍辦公室把錢給他,李榮軍說“行,你回去等信兒吧。”然后我就走了。
2019年,有一天李榮軍去我們派出所檢查,在我辦公室里李榮軍跟我說我上你這檢查來了,你給我拿兩條煙。然后我立即去山神廟子鄉政府旁邊的超市給李榮軍買了兩條黃鶴樓香煙花了290元錢。2018年1月份左右,當時山神廟子鄉派出所所長是張某2,我記得是快過年了,有一天張某2所長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一趟他辦公室,到他辦公室張某2跟我說“分局紀委書記李榮軍管我要3000元錢,我今天值班,你幫我把錢給他送去吧。”張某2就給我拿了3000元錢現金,讓我給李榮軍送去。然后我就去了分局李榮軍三樓辦公室,我把錢放李榮軍辦公桌上了,說這是我所長讓我拿來的,李榮軍跟我點點頭沒說別的,我就走了。
2018年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有一天張某2給我10條用黑色塑料袋裝著的南京炫赫門香煙讓我給李榮軍送去。我就開自己車到分局給李榮軍打電話,說我們所長讓我給你拿10條煙。李榮軍說你在道邊等我,我開車出去。在分局的道邊我把用黑塑料袋裝的煙放進李榮軍車的后備箱里了。
張某2給李榮軍的3000元錢是李榮軍管張某2要的,10條香煙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兒,當時張某2沒跟我說。
13、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任山神廟子鄉派出所所長時,2018年1月份快過年的時候,有一天李榮軍給我打電話先嘮的工作,然后問我能不能給他整10條南京淺藍色盒的香煙,我說我看看。過了好幾天李榮軍給我打電話催我買煙的事情。當時我正好在新區,我就在新區買了10條南京淺藍色小盒的香煙,買完煙我就回山神廟子派出所了,找到我們派出所教導員譚某讓他把煙給李榮軍送去了。
2018年1、2月份一天,我去分局開會順便去李榮軍辦公室匯報工作,李榮軍跟我說:“洪桐,快過節了,給我們紀檢這幫兄弟搞點兒福利,拿5000塊錢。”當時我不能直接說沒有,就說“我沒帶錢,我回去看看吧,領導”。過了大概3、4天,我給李榮軍打電話說:“領導,我手里沒那么多錢啊,我手里就有3000元錢。”李榮軍就同意了,讓我抓緊時間給他送去。我就給派出所教導員譚某打電話讓他來我辦公室,我跟譚某說:“分局紀委書記向我要3000元錢給他們紀檢搞福利,我今天在單位值班,你去幫我送一趟。”當時我從兜里掏出3000元錢現金交給譚某,譚某就幫我給李榮軍送去了。是我自己的工資錢。
14、證人申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至今任沙河營鄉派出所所長。2018年10月份左右一天,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兄弟,哥這沒煙抽了,給我拿點兒煙抽。”我問李榮軍抽什么煙,李榮軍說南京炫赫門就行。我當時就答應了。過了大概2、3天,我花了900元買了5條南京炫赫門香煙,我自己開車送到李榮軍辦公室給他了。201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跟我說:“兄弟,哥沒煙抽了,給哥買點兒煙。”過了幾天我買了6條南京炫赫門煙送到連山分局樓下李榮軍車上。一共花了1080元。
2019年1月份左右,李榮軍給我打的電話說:“兄弟,眼看過年了,我們紀檢兄弟們都挺辛苦的,給大伙兒謀點兒福利,你給哥拿點兒錢吧。”我問他得要多少,李榮軍說多少都行看你心情吧。過了2、3天我正好去分局開會,我到李榮軍辦公室給他拿2000元錢。2020年1月份左右,又是過春節之前,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要錢,說給大伙兒謀個福利,過了幾天我去分局開會順便到李榮軍辦公室,給他2000元現金。都是用牛皮紙信封裝的。
15、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份在水泥街派出所當所長的時候,有一天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大哥沒煙抽了,給大哥整幾條兒煙抽,就要南京炫赫門煙就行。”大概過了幾天,我買了10條南京炫赫門煙,一共花了1700元錢,我直接把煙送到了連山分局李榮軍三樓的辦公室。
16、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至今任白馬石鄉派出所所長,期間李榮軍曾經向我索要過3次香煙。第一次是在2019年5、6月份左右,具體時間想不起來了,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沒有煙抽了,看看能不能給我整幾條,第二天我就去煙店買了10條南京炫赫門,送到了連某分局,李榮軍叫他的司機李某5下樓來從我這取走的。一共花了1600元。第二次是在2020年一天,還是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說沒煙抽了,讓我給整幾條,當時南京炫赫門煙不太好買,我就買了10條黃鶴樓煙一共花了1700元。買完后到連某分局對面的加油站,李榮軍叫他的司機李某5下樓來取走的。第三次是李榮軍被留置的前一周,大概是5月十幾號,還是李榮軍給我打電話要煙,過兩三天左右,我告訴我們所民警翟某幫我買10條南京炫赫門直接給李榮軍送去了。三次煙一共花了5100元,都是我個人出資買的。
17、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實2012年3月20日至今在站前街派出所當輔警。2020年1月的一天,所長賀某給我拿了2000塊錢現金讓我去買10條南京煊赫門香煙給連某分局紀檢書記李榮軍送去。我去小食品批發市場花了1800元買了10條南京煊赫門香煙,在分局一樓大廳給李榮軍打的電話,然后保安就讓我上三樓了,我把煙放在他辦公室地上就走了。
18、證人巴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3月至今任渤海街派出所輔警。李榮軍一共向我領導王某2要過3次煙。第一次在李榮軍上任之后一段時間,王某2給我叫過去說分局紀委書記李榮軍給他打電話了,讓給買10條南京炫赫門藍盒的煙,讓我去把煙給買了。我買完后,王某2讓我直接給李榮軍書記送去,到分局院里給李書記打的電話,李榮軍把車從樓上用鑰匙打開,讓我把煙直接放到車后座。這次買完煙不到一年時間,我領導王某2給我打電話讓我上樓,說李榮軍又讓他給買南京炫赫門,當時王某2不想給李榮軍買,我對王某2說不給他買不太好,我領導就說那就買4條吧,我對我領導王某2說4條不好看,買6條得了。之后王某2給了我1000元錢讓我去給李榮軍買煙,買完煙之后,還是用黑色塑料袋包好送到分局院里他車后座了。第三次大概2020年4月份,一天王某2給我打電話讓我上樓后,給我看他手機,我一看又是李榮軍給他打電話了,王某2說李榮軍又讓他給買煙,當時王某2特別生氣,就說這次肯定不給他買了。過了大概三個月以后一天,王某2又給我叫到他辦公室跟我說李榮軍又給他打電話了,還是買煙的事,我領導當時還是特別生氣,但是沒辦法,礙于李榮軍是局領導,就給我1700元錢讓我去買10條南京炫赫門煙,我買了煙又送到局里放到李榮軍車后座了。
19、證人翟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1月至今任連某公安分局白馬石鄉派出所民警。2021年5月19號上午,所長李某4讓我幫忙給買10條煙然后給分局紀委書記李榮軍送去,正好我家有個親戚是開煙店的,我就問所長李某4買什么煙,他說買南京炫赫門或者黃鶴樓,然后就給我用微信轉了1800元,我中午就去買了10條藍色扁盒南京炫赫門。下午我自己開車到分局給李榮軍打電話,他沒接,然后又給他司機打電話,司機說讓我把煙放到連某公安分局對面的一個小賣店就行,我就按照他的意思放那了。司機姓李,手機號155××××3117。
20、證人于某證言,證實2019年5、6月份時,李某3給我打電話讓我買兩條南京煊赫門艷給李榮軍送去,我花340元買完煙后送到李榮軍辦公室。2020年11、12月時候李某3所長讓我買兩條南京雨花石煙給李榮軍送去,我花1000元錢買兩條煙后送到李榮軍辦公室。第三次是2021年2、3月份一天,李某3把我叫到他辦公室讓我去加油站買2000加油卡給李榮軍送去,之后我到煉化總廠加油站買2000元油卡給李榮軍送辦公室了。
21、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5月至今任連某公安分局紀委干警。連某分局紀檢委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線索核查工作。線索來源渠道有直接到紀委舉報中心舉報或者來電、來信舉報,市公安局派駐紀檢組轉來的,還有市公安局機關紀委轉來的,我們在收到這些后都是先交給李榮軍查看,然后根據李榮軍書記要求登記臺賬,然后再根據李榮軍書記對線索提出的處理意見辦理,就是李榮軍決定交給誰辦理,采取什么方式處理比如函詢、初核、或者先登記待查。然后我們按照工作部署完成后,將核查結果向李榮軍匯報,核查報告由他簽批。案件處理結果是我們分局紀委承辦人提意見,經過李榮軍審批,最終確定處理意見后報葫蘆島市紀委駐葫蘆島市公安局紀檢組開會研究后得出最后處理結果。我負責對案件進行登記,李榮軍也收案件線索,也有他單獨給我案件線索的時候,讓我登記上,大部分都是派駐紀檢組轉來或者上級交辦的線索,李榮軍讓我去取回來的。
李榮軍分管白馬石派出所、孤竹營子派出所、楊郊鄉派出所、山神廟派出所,后來還加個督察大隊。
2020年8月21日鄭義杰投訴王某1的案件我們組成專案組調查的,李榮軍親自主導,我們調取到的所有證據都證明王某1不存在問題,結果就是舉報不實,最后經市派駐紀檢組研究,結果是舉報不實,初核了結。這次教育整頓又收到這個件,屬于復件,我們在次全面復核一遍,也沒有發現問題,結論仍是了結。王某1曾經跟我說過李榮軍到底什么意思,我問發生什么事情了,他說你不知道算了。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這四年每年李榮軍給我們每個人發500元現金,錢哪來的不知道。另外就是有一次李某5給我打的電話說李書記給大家弄點雞蛋,當時我們正式干警有我、宋某、郭某2、黃某1、還有一個協勤叫李某5。
李榮軍應該有針對某個干警舉報線索不查的情況。因為有時候他就會突然交給我一封信,時間都比較長了,我感覺他手里可能有舉報件沒交給我們登記,都他自己把著。我印象中沒有收到過張某1舉報線索,臺賬上也沒有體現。就各市案件交叉巡查的時候,抽查了幾十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其中發現幾個案件都有一些程序瑕疵,不是違紀違法問題,其中就有張某1辦的一個案件,是受案后超期未做結論,張某1本人向組織主動說明情況了,然后我們根據張某1主動說明情況,對案件進行了評查,結論是存在執法瑕疵,當時我們給張某1提醒談話處理。張某1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時間是2021年4月時候。
我們收到過胡某、李某1、賀某、趙某1、王某2、高某、王某1、王某3、譚某、張洪銅、申某、郭某1、李某4、李某2、李某3、賈某、王某4這些人或所在派出所舉報線索,但經核查舉報內容大部分都是不屬實。
22、證人郭某2的證言,證實自己自2011年任連某分局紀委內勤。李榮軍是2017年4月份左右任的分局紀檢書記。我不負責辦案,案件辦完后負責封卷。2017年、2018年封過部分辦理完結的卷宗,2019年至今一本卷也沒交過我。因為每半年和年底的時候,我要向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組和市局機關紀委這些部門報送分局紀委辦理的線索數據,2017年、2018年我掌握了一部分線索,我就只報了我掌握的,2019年至今,我沒收到任何線索數據,我也沒法上報,這個情況我跟李榮軍書記、宋書記都建議過,至少建議了三次以上,李書記和宋書記當時都說我建議的對,但是這個狀況一直沒有改變。2019年至今我仍然沒有線索數據可以上報,也沒有封過卷歸檔。2019年2月至今,分局紀檢委有線索需要辦理,也肯定收到過舉報信、還有上級機關、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組等給分局紀檢委交辦的相關線索材料。
在李榮軍來當紀檢委書記之前,每次上報線索的數據都是經過分局紀委書記審批之后我直接上報的。李榮軍來分局當紀委書記之后,我也報過線索方面的數據,在2019年之后,每次需要報線索數據時,李榮軍都沒有給過我任何數據,我以為李榮軍書記就這樣工作模式了,我就不再過問這件事了。對于辦理的案件我沒有封卷歸過檔。
李榮軍來分局紀檢以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這四年要過年之前的幾天開會的時候,李榮軍都會給分局紀檢每個人發500元錢的現金,放在信封里分給我們。紀委人員2018年是李榮軍、宋某、杜某、我、司機李某5,2019年、2020年多了黃某2和趙某2,他倆分別哪年來的我記不清了。
23、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2006年6月至今任連某公安分局紀委副書記。李榮軍從2017年來分局紀檢以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這四年每年過年前一個星期左右,都會給分局紀檢每個人發500元錢的現金,都是放在信封里交到個人手里的。錢是哪來的我不清楚,李榮軍只說是他個人的心意,看我們工作也挺辛苦的,一人給發500元錢。我們也沒問過錢是哪來的。分局紀委正式民警有我、郭某2、杜某、黃某1,還有紀委的一個協勤司機叫李某5,就我們五個人。
24、證人李某5的證言,證實我是連某分局輔警,2016年車改以后,我大部分時間給連某分局紀檢委開車,不是專門給李榮軍書記開車的。有兩三次有人找我讓幫忙轉交給李榮軍東西。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能記清的是一個多月以前,有人讓我給李榮軍轉交煙和茶葉。送煙和茶葉的人我都不認識。還有就是幫忙轉交過煙,有過兩三次吧,用黑塑料袋包著,每次都是5條到10條不等,看不到具體什么煙,每次都是在分局門口加油站附近交給我,再由我轉交李榮軍,基本上都把東西放她辦公室衣柜里。送煙的人我都不認識都是著便裝開私家車。你們出示的聊天記錄有兩個記不清了,后兩個就是幫忙收煙和茶葉后,放在李榮軍衣柜里了。幫李榮軍私家車加過油,現金和加油卡都用過,每次都是200元。用加油卡的時候都是李榮軍把加油卡給我,具體是單位還是他個人的我不清楚。聊天記錄中“油加完了200元,還剩下1800元”這次是我在楊屯加油站加的。每年過年的時候,李榮軍給我們五人每人500元現金福利。另外李榮軍每年都給我拿兩條煙,第一年是兩條七匹狼,此后都是南京煊赫門,他下去檢查的時候,也會給我帶點笨雞蛋。
25、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實2019年至今任連某公安分局紀檢委民警,只負責文字工作,寫報告什么的。李榮軍每年過年都給我們發500元錢,我一共得兩次,一次是2020年、一次是2021年,錢哪來的我不清楚。
26、證人趙某2證言,證實2019年10月借調到分局紀委后趕上過兩個春節,李榮軍給發過兩次錢,每次500元,說是給大家搞點福利,我們沒問過這是什么錢。
27、被告人李榮軍供述,2017年4月至今任葫蘆島市公安局連某區分局紀檢委書記、黨委委員。主要負責連某公安分局紀檢、督查大隊工作,我還分管白馬石派出所、山神廟派出所、孤竹營子派出所、楊郊鄉派出所。
2018年李某1在寺兒堡鎮當派出所所長期間,給李某1打電話要香煙煙。沒多長時間,李某1給拿來10條南京煊赫門。之后李某1給送了幾次煙,送多少我記不清了。
大約2019年冬天,可能是2020年元旦之前,給站前街派出所所長賀某打電話聊工作上的事,然后我問的賀某能不能給我整幾條煙,小藍盒的南京煊赫門就行。之后賀某就給我買了10條南京煊赫門香煙,我記得好像不是是賀某本人就是他司機給我送來的了。
2017年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一天去石油派出所檢查工作,和趙某1交流工作的時候,跟他提起說我們分局紀委這部門是個清水衙門,石油派出所的轄區重點關注上訪戶的地方,我們來來往往的總得來檢查,手頭緊,活多,有很多人情什么的需要打點,問趙某1能不能給我贊助點經費,趙某1當時在辦公室從兜里掏出5000元錢給我了。
2017年王某2是渤海街派出所所長,有一次我給他打電話談工作時,問王某2能不能給我整幾條小藍盒南京煊赫門煙,沒過幾天,王某2本人還是他司機給我送的我就記不太清了,給我10條南京煊赫門煙用黑色塑料袋裝的。之后我還陸陸續續的找王某2給我拿過幾次煙,前后一共能給我26條煙。
2017年夏季防汛期間,有一天雨大,我就在楊郊鄉派出所旁邊有個小賓館住了一晚上,當天晚上高某就給我拿了6條煙南京煊赫門給我送到賓館了。2018年過年或者過節的時候,高某給我拿了10條南京煊赫門。2019年過年或過節的時候,高某給我拿了10條南京煊赫門。一共26條。
應該是在2020年國慶節的一天,我以前一直分管王某1,他就給我送了兩瓶國窖1973白酒。因為王某1現在是鋼屯鎮派出所所長,鋼屯鎮派出所條件比較富裕,我在2021年2月快過年之前,我找王某1說,快過年了給我拿點贊助。沒過幾天,王某1就把一萬元錢送到我辦公室了。2021年2月春節我給大伙發福利,含我的這一份,一共花了3500元,其他的我放單位留著用了。2021年4月份教育整頓期間,王某1來我辦公室,我跟他說,兄弟,我這都忙死了,晚上加班加點的飯都吃不上,給我拿個3000、2000的,晚上買點大碗面,請兄弟們吃點飯。之后沒幾天,王某1就拿著2000元錢給我送到了辦公室。2020年6月王某1剛到鋼屯鎮派出所當所長不久,就有人投訴王某1在孤竹營子當所長期間的問題,因為當時反映問題比較多,我們逐一調查的,最終拿出查否意見后,把線索移交到市公安局派駐紀檢組了,案件的辦結由市公安局派駐紀檢組決定。
鋼屯鎮派出所民警張某1因為在多年前給一個人開過蓋公章的無前科劣跡證明,這個人實際有前科劣跡。2020年12月份張某1被市紀委立案調查。張某1覺得自己冤枉,就寫個自述材料給我送來想讓我幫他溝通溝通。我當時就答應張某1了。過幾天張某1又來我辦公室了給了我14000元錢,讓我幫他好好去市紀委溝通溝通。我不想讓基層民警感覺組織上不幫他,但實際我也沒去市紀委找誰溝通這事,這筆14000元錢我就一直放在我辦公室的鐵皮柜里鎖著,我想等他這事了結之后再還給他。我沒去市紀委幫張某1溝通。
應該是在今年過年前,我也是想著給我們部門的同事過年搞點福利,就給楊某打的電話讓他給贊助點,過了幾天,楊某就給我送來2000元錢。2019年的時候,楊某給我送過兩條大前門香煙和兩條芙蓉王香煙。剩下的就是過年前給我送過一些土特產,具體是什么我記不清了。
2019年以來,到過年過節期間李某2都會來看看我,給我扔2000塊錢,一共給我拿過4次共8000塊錢。這8000元是我主動要的,還是他主動給的,我記不清了。一般情況下,如果是過年過節期間,我都沒主動找別人要過錢,都是主動過來給我送的,非過年過節期間給我送錢是我主動要的。
2018年和2019年過年之前李某3都過來看我,每次都給我扔2000塊錢。后來我沒煙抽了,我又找李某3讓他給我送過2條南京煊赫門香煙和2條南京雨花石香煙。李某3剛到石油派出所沒多長時間,我找過李某3讓他給我整一張加油卡,他在石油派出所,弄點加油卡也不是問題,后來李某3確實給我送過一張加油卡,里面有2000元,我還讓司機用這個卡給我的車加過油,幫我加油的司機就是李某5。
應該是2018年冬天的時候,我和王某3閑嘮嗑的時候,他看到我經常抽紅河,就說我給你整幾條吧,沒多長時間,王某3就給我送來4條紅河。
2019年1月譚某就在山神廟鄉派出所主持工作了,我是他的分管領導幫他協調一些工作,所以大概7月份左右,譚某也是為了感謝我,就給我拿了3000塊錢。2019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譚某剛主持山神廟鄉派出所工作,我去檢查工作臨走的時候,譚某將2條黃鶴樓煙扔到了我的車上。我是他的分管領導,他知道我愛抽煙,給我拿了兩條。
2017年十九大安保期間,山神廟有一個光伏工程有老百姓上訪,為了平息上訪,我在山神廟派出所住了一個星期,幫著山神廟派出所把上訪平息了,當時我跟張某2說紀檢部門比較清貧,你給贊助點,然后張某2就我給我拿了3000塊錢。我還收了張某210條煊赫門煙,但是具體什么時候我記不清了。
2019年和2020年過年之前,我想給紀檢部門的弟兄搞點福利,讓申某贊助點,申某就給我拿了兩次錢,一次2000元,我還收過申某兩次煙,一次五、六條都是煊赫門。
2019年郭某1給我送過10條煙,我也收過10條煊赫門煙。
李某4是我分管的部門,從2019年開始李某4每年都給我買10條煊赫門煙,這個事我認可。
收的煙我都抽了,收的錢在2018年至2021年這四年春節期間,我想給我們紀委的同志搞點福利,每年給每個人發500元錢,這錢就是從干警那收的錢里出的。幾年一共發了10000元,剩余的錢我主動退繳。
28、被告人李榮軍自書材料。上海辯護刑事律師證實自認犯罪事實情況。
29、公務員任免審批表,任職情況說明,連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名單,微信聊天和微信支付截圖,涉案現金退繳情況說明,遼寧煙草專賣局涉案煙草專賣品核價表,連某分局駐局紀檢組、機關紀委轉辦及分局自收舉報投訴線索登記表,證明案件相關情況。
30、被告人李榮軍的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實被告人身份及無違法犯罪記錄;
31、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葫蘆島市紀委、監為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來源及被告人到案經過。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采信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榮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榮軍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實成立,公訴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榮軍第16起犯罪事實中認定“李榮軍第二次收受李某4黃鶴樓2條”事實有誤,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榮軍在檢察機關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自愿認罪、悔罪,可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案后主動退繳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辯護人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上海辯護刑事律師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上,結合本案案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榮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付本院)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二、對連山區紀檢監察機關扣押的贓款14000.00元、加油卡一張(卡號16×××20)、宋某等人退還“福利”款10000.00元、被告人退贓款310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