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女,原系杭州H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又系杭州J公司實際控制人。2012年4月,浙江R集團出資1200余萬元向周某收購H公司股份(含商會大廈房產),并簽訂并購協議約定H公司對J公司的債務由周某負責償還。2013年至2015年期間,周某指使J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曹某某等人通過虛增借款、虛增交易環節、歸還金額不入賬等方式,制造H公司欠J公司巨額債務的假象,利用虛假債權起訴R集團。周某還通過偽造證據,制造H公司在被收購前已將商會大廈房產轉讓給胡某某的假象,指使胡某某起訴R集團,訴訟金額共計2100余萬元。R集團民事訴訟敗訴,截至案發,已被法院執行700余萬元。
2019年7月至9月,浙江省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對涉案人員以詐騙罪提起公訴。2020年3月至8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肖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2021年1月21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1.精準研判,成功追訴漏犯。2017年2月份,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周某等人騙取貸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的過程中,浙江R集團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稱企業在并購過程中被騙2100余萬元,已被法院執行700多萬元,后續還將面臨1400余萬的損失。檢察機關經過分析研判、引導公安機關初查,發現周某是J公司實際控制人,H公司與J公司的債務存在重大疑點。經對胡某某進行大數據信息分析,發現胡某某無正當職業,銀行賬戶資金流水不大,出資300萬收購商會大廈房產的可能性極低。經進一步深挖取證,追訴了胡某某、肖某某、曹某某。
2.公開審查,提升辦案質效。檢察機關通過大數據銀行資金流水分析,推斷周某父母在上海的別墅系由周某早年出資購買。為了加快追贓力度,提升辦案效果,召集偵查人員、被害企業代表、嫌疑人辯護律師先后進行兩次公開審查。第一次公開審查,主要圍繞民營企業損失核定、犯罪嫌疑人資產狀況、防止資產轉移等方面進行溝通協調,充分了解損失情況及給嫌疑人一方主動退贓提供機會。第二次公開審查,主要圍繞退贓工作推進、上海別墅拍賣、認罪認罰等方面進行協調。為了表達良好的認罪態度,周某家屬自愿將別墅拍賣,不僅代為退賠700余萬元的刑事贓款,還主動歸還了剩余1100余萬元的民事欠款。
3.保護民企,推進企業合規。2020年4月,R集團送來感謝信,并在市人代會上充分肯定檢察機關關心、支持、保障民營企業工作。為推進企業合規建設,普陀區院聯合普陀區工商聯開展服務“六穩”“六保”護航民企發展檢察開放日活動,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媒體代表及各行各業民營企業家等共15人走進檢察機關,了解檢察工作。
【典型意義】
1.為辦理同類案件提供指引,保護民營企業健康有序發展。檢察機關成功追訴一起在企業并購領域針對上市民營企業的虛假訴訟型詐騙案。辦理本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以保護民營經濟為宗旨,細致分析,精準研判,通過數字化辦案,為民營企業主持公道,避免企業2100余萬元的損失,更為企業挽回聲譽。本案中運用數字化辦案方式、證據審查方法、追贓挽損途徑,為檢察機關辦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工作指引,同時通過公開審查,為民營企業反映訴求、化解糾紛提供了暢通的渠道。本案的辦理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實現了“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訴前主導責任。
2.本案的判決有利于預防和警示企業并購領域犯罪。本案系杭州地區企業并購領域詐騙第一案,R集團在向檢察機關送感謝信時,表示目前R集團在企業數十億的并購過程中,都會注意仔細核查被收購企業資產和債務的真實性,并會出示本案判決書給被收購企業,提醒被收購企業要真實、合法申報企業財務信息,否則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的辦理不僅幫助企業追回損失,挽回聲譽,維護法律公正,更重要的是,對于全國民營企業而言,在進行并購項目時,對收購方和出售方均具有警示、預防的指導意義。 上海普陀詐騙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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