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要點:以工程資金需求為名向他人借款,全部用于償還欠款和賭博。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視為詐騙罪。區分行為人不償還貸款的性質,應充分考慮行為人借款時的主觀意圖、無償還能力貸款使用等綜合因素。
案例:2012年9月,佘澤杰遇到了李興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佘澤杰以高利自己在重慶做項目需要資金的事實,所需資金的事實,多次向李興梅口頭借款。李興梅私自挪用了231.91萬元扶貧互助資金給佘澤杰。案發前,佘澤杰歸還李興梅27.6萬元,其余204.31萬元用于償還債務和賭博。
審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佘澤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佘澤杰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佘澤杰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他與李興梅有借貸關系,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佘澤杰在欠下巨額外債、沒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隱瞞了自己無力償債的財務狀況,虛構了自己在重慶做工程差錢的事實,以高利率為誘餌,使李興梅誤以為佘澤杰有可靠的投資項目和償還能力,挪用公款231.91萬元交給佘澤杰。佘澤杰騙取資金后,除少數被害人外,其余資金全部用于償還債務、賭博和日常開支,未妥善保存或合理投資所借資金,導致無法歸還。佘澤杰和李興梅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系,但實質上佘澤杰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多次以借貸的名義騙取他人巨額財產,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借錢不還詐騙,即借款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款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產的詐騙方式。這種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于罪犯通常以民間借貸為面紗實施,多發生在親戚、朋友和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嚴格審查,防止債務糾紛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
一、借貸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式,使受害人陷入誤解,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大量公私財產的行為。貸款欺詐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如以貸款名義轉讓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在這種情況下,佘澤杰提出了他和受害者之間的口頭協議,以及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為。雖然他負擔不起貸款,但他的行為屬于私人貸款,而不是欺詐。那么,貸款欺詐和私人貸款的表現形式有什么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做出判斷?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者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即行為人借錢時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非法占有為主觀構成要件。因此,詐騙者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沒有歸還的意圖。但正常借款人在借款時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債務無法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騙子在借錢時會使用虛構的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受害者有錯誤的理解,如虛構的貸款用于某些投資或營利性活動,如虛構自己的財務狀況,使受害者誤以為自己有能力歸還。在正常貸款中,借款人往往如實告知其貸款目的,很少使用欺騙。
(三)行為人對貸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者騙取財產后不考慮歸還財產,因此對財產的使用沒有顧慮和控制,直接造成財產損失,如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在私人貸款中,借款人有能力償還貸款,或者使用貸款產生合法收入,以確保償還貸款。
二、如何判斷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意圖。
在司法實踐中,許多貸款欺詐犯罪分子總是提出他們與受害者之間的正常貸款關系,甚至提供借據和其他證據來確認,這使得很難判斷此類案件的性質。例如,在這種情況下,確定佘澤杰行為性質的關鍵在于佘澤杰當時的真實意圖是什么。主觀意圖存在于人腦中,是一種意識形態,不能直接從思維中剝離出來進行認證。通常只能依靠行為人的自我敘述,但真實性值得懷疑,更多的是根據其具體的行為表現來判斷,因為行為是基于人的意識,或意識的外部表現。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我們不僅要聽取被告的供述和辯護,還要根據被告的客觀行為和其他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行為人在犯罪中的行為往往更能表現出其主觀意圖。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始:
(一)行為人借錢的理由和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私人貸款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貸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道貸款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在詐騙案件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貸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合法且利潤豐厚的項目,使受害人對貸款資金的安全性有錯誤的認識,并能及時收回。事實上,犯罪人在獲得貸款后,會將資金用于一些高風險或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賭博、揮霍等,導致受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會反映出他的貸款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借款的原因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能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這是調查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二)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行為人貸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貸款的重要因素。行為人的財務狀況可以準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結合其貸款的用途。在許多欺詐案件中,犯罪人在負債累累或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己打扮成富人或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華車等。,并在騙取貸款后揮霍,導致貸款無法償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沒有償還的意圖。相反,如果行為人本人有更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貸款,并用于賭博等活動,導致貸款無法按時償還,但其他財產,如房地產、汽車、股票等。,可以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失,則應認定行為人有償還貸款的意圖,不應認定為欺詐。
(三)行為人是否隱瞞真實身份或者隱瞞行蹤。
在貸款欺詐中,犯罪人在犯罪前使用假名、假地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并在成功后消失。雖然其他罪犯使用真實身份,但在欺騙貸款或受害者追償過程中,通過更改手機號碼、改變居住地點等方式隱藏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反映行為人不愿歸還貸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在判斷行為人主觀意圖的過程中,要結合以上三點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
三、佘澤杰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就本案而言,佘澤杰雖然以借款的名義向被害人“借”款,并且還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其理由是:
首先,佘澤杰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佘澤杰在借款時本人已經負債累累,又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根本不具有償還能力。而佘澤杰在獲得了二百多萬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償還欠債和賭博,這些用途不可能產生收利,必然導致資金無法收回,說明其借錢時根本沒有還錢的打算和規劃,主觀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進行使用,雖然其間有少量歸還利息和本金的行為,也只是其為了掩蓋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時發現,故佘澤杰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其次,佘澤杰實施了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客觀行為。佘澤杰向被害人虛構了其在重慶有工程的事實,并以高利息為誘餌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將兩百多萬元的資金“借給”他。被害人正是因為受到佘澤杰虛構事實的欺騙,產生佘澤杰有正當的投資途徑,能夠獲利并及時收回借款的錯誤認識,才甘冒違法犯罪的風險挪用公共財產給佘澤杰使用。如果佘澤杰將資金的真實用途告知被害人,顯然被害人是不會將公款借給佘澤杰用于還賬、賭博。因此,佘澤杰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最后,佘澤杰的行為造成了204.31萬元的財物無法追回,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給公私財物造成了重大損失,后果嚴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