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聯合國總部將搬到西安的謠言為幌子,51歲的被告榮德基和65歲的譚擷雙成立了西安和平圓建筑管理有限公司。榮德基擔任董事長,負責公司的整體事務。譚擷雙冒充國家部委退休領導,擔任公司接待處處長。榮德基以大日如來的名義自稱,虛構了解凍民族資產、聯合國搬遷項目等大型項目,騙取了鄧等十余人,共計78萬余元。2020年7月31日,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榮德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被告譚擷雙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判決后,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謊稱解凍民族資產騙錢
這起詐騙案最初打著解凍民族資產的旗號。編造騙局,通過眾籌尋找分散在民間的相關票據,在支付巨額民族資產后給予分紅或獎勵,騙取他人財產。此后,聯合國搬遷西安詐騙案主犯榮德基某在解凍民族資產傳統詐騙的基礎上,創造并發展了許多利國利民的大型項目,不斷吸引發展追隨者,獲得信任后編造各種理由騙取資金。
2013年8月12日,只有初中文化的榮德基某成立了世界銀根集團有限公司,從事解凍民族資產相關工作。2018年11月5日,榮德基某等人在Xi注冊成立Xi安和平圓建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平圓公司),租用Xi新城東新街信托大廈7樓西廳作為辦公場所。榮德基某擔任董事長,負責公司的整體事務。被告譚擷雙某冒充國家部委退休人員,擔任公司接待處處長。
榮德基自稱是大日如來、×××轉世,虛構了尋找民族資產、聯合國搬遷項目、河西走廊9億畝土地開發項目、興農富農強農項目、普渡大運河項目、全民免費醫療項目、全民免費教育項目、萬輝中心項目、飛機項目、消防建設項目等大型項目。譚擷雙冒充國家部委退休領導,騙取公司員工張等人的信任,以公司資金周轉、借水還油等名義詐騙鄧3萬元、肖9.9萬元、張6萬元、李等。庭審中,主犯榮德基某和譚擷雙某為自己辯護,這筆錢是公司員工自愿支付的,全部用于公司經營,沒有欺詐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不構成欺詐罪。
承諾借一回三高回報
受騙者肖的經歷更加不尋常。2018年3月,榮德基某表示,最近資金周轉無法開放。首先,他讓她借點錢。屆時,她將借水還油,并按三倍的資金返還。她把2萬元轉給了榮德基某。這是她第一次向榮德基某借錢。后來,她斷斷續續地向榮德基某借了很多次,總共9.9萬元。2018年10月底,榮德基某表示準備在西安成立公司,肖某和父親一起來到西安。公司成立后,榮德基某任命她為行政人事部負責人,因為她以前出資過,所以她也是公司的股東。公司從成立到犯罪,沒有盈利項目,一直處于支出狀態。公司的運營資金基本由員工支付。像肖一樣,投資員工希望在項目成熟后獲得高回報。
涉案公司共有行政人事部、財務部、工程部、接待部、后勤部五個部門。很多人被騙是因為他們相信榮德基的虛假話語和虛構的蛋糕。被騙的鄧也相信榮德基的謊言。有一次,接待處處長譚擷雙在會上說,公司現在租金緊張。他希望每個人都能有效地為公司做出貢獻,并承諾借一回三和借水還油。鄧于2019年5月13日將3萬元轉入榮德基的賬戶。幾乎所有的受騙者都被這樣欺騙了。事實上,如果你不被小利所感動,你就會發現榮德基和譚擷雙開的空頭支票。
受害者被發展成女朋友
經法院審理,2013年8月,榮德基某注冊成立世界銀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根集團),從事解凍民族資產相關工作。2018年11月5日,榮德基某等人注冊成立了涉案公司,西安新城信托大廈部分租用為辦公空間。
破案后,公安機關從榮德基某的公司和租住處查獲了虛假歐元紙幣等犯罪工具、法律法規盛通令、聯合國總部搬遷項目報告等文件、辦公用品桌椅、沙發等。幸運的是,被騙人在發現榮德基某作弊后向公安機關報案。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鄧某家屬向新城公安局新城廣場派出所報案,稱鄧某以解凍民族資產為由被騙;同年7月19日,公安新城分局立案偵查;同年8月12日,公安人員逮捕了被告榮德基某和譚擷雙某。2019年8月12日,公安人員在涉案公司所在地查獲并扣押了一枚傳世寶璽、一枚歐元等虛假紙幣、一份法令盛通令、一份聯合國總部搬遷項目報告等文件和物品。
受騙者張的情況更加離奇。據她介紹,2013年10月在北京找工作時,她申請了銀根集團的工作。這家公司在香港注冊,但在北京工作時,法人是榮德基,公司有20多人。在張看來,榮德基經常帶人到全國各地出差,尋找與所謂民族資產對接的中介和庫管老人。她的主要工作是負責榮德基的后勤保障,比如訂票、酒店等等。2014年左右,張和榮德基發展成為男女朋友。2018年11月,涉案公司在Xi成立時,榮德基讓她去Xi涉案公司,主要負責財務工作。
最終難逃脫法律制裁
法院庭審認為,榮德基某自2013年成立銀根集團以來,一直從事“解凍民族資產”相關事宜,無論是公司的經營,還是其個人生活開支,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榮德基某在其自身及公司無任何經營性收入的情況下,向公司員工空口許諾“借一返三”“借水還油”,以項目成功后的高額回報為誘餌,以此誘騙公司員工向其出資,用于維持騙局及個人消費。據此,榮德基某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而且,榮德基某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榮德基某自從事詐騙活動以來,通過“大日如來”“三界主人”等名號神化自己的方式,不斷獲取公司員工對其的信任及服從,繼而又虛構出“聯合國搬遷西安”等大量違背常識的項目工程,讓深陷騙局的公司員工看到獲取高額回報的可能,在此情況下,榮德基某以“借款”之名行詐騙之實。此案的特點,是榮德基某所詐騙的對象均為其公司員工,而且已騙得78萬余元,屬犯罪既遂。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兩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榮德基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譚擷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本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這類詐騙案件,善良的人們都應該提高警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封浜刑辯律師指出,榮德基某、譚擷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大型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其中,榮德基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譚擷雙某詐騙數額巨大。盡管此案已落下帷幕,但是,被騙款項已被揮霍,無從追回發還。同時,面對這些冠冕堂皇的“大項目”,群眾更應該擦亮眼睛,辨清是非,不能抱著圖小利之心去迎合騙子們拙劣的表演。
“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觀故意及詐騙數額
“解凍民族資產”類詐騙是一種集返利、傳銷、詐騙為一體的混合型犯罪,具有誘惑性和欺騙性。不法分子謊稱中華民族歷史上各朝代滅亡后以及國民黨潰敗臺灣時在大陸和海外遺留保存了巨大財富,國家現委托一些民間組織或企業對這些海外“民族資產”進行解凍,通過誘騙被害人繳納啟動資金、會員報名費或者投資入股等實施詐騙。同時,他們緊跟社會關注熱點,圍繞“解凍民族資產”這一噱頭,虛構所謂“養老”“扶貧”等投資項目,許諾“民族資產”解凍后,將給予投資贊助者巨額回報,不斷騙取錢財,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本案中,如何認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觀故意及認定詐騙數額成為本案審理過程中的關鍵問題。
首先,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與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結果具有因果聯系時,即可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國刑法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犯罪構成明確表述的,僅有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4個罪名,而對于其他占有型財產犯罪,刑法條文雖未列明被告人的主觀心理,但從犯罪構成的理論來講,必須要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實踐中,證明被告人的主觀故意,一般通過被告人的客觀行為推定和判斷,在詐騙案中,證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客觀行為的過程,也是證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故意的過程。
其次,被告人在騙取財物后,處分財物的行為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封浜刑辯律師實踐中,被告人在獲取財物后,通常會占為己有或用于個人揮霍,但在個別案件中,被告人將財物用于公益事業等非個人事項,甚至和被害人共同使用。本案被告人將部分所騙財物用于公司經營,部分財物甚至用于和被害人一起租房、吃飯等共同花費,在此情況下,共用的財物是否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存在一定爭議。對此,我們認為被告人處分財物的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亦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
本案在外觀表現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行為人以借款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且被騙對象多是其公司的員工,行為方式更加隱蔽,但實質上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征。行為人編造子虛烏有的所謂項目,致使多名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自己的財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且非法獲利數額巨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庭審中,以充分有力的證據還原了事實真相,判決結果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雖然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透過具體案件,我們應當深思犯罪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并尋求有效的治理之策。封浜刑辯律師談詐騙案件之所以層出不窮,除了犯罪分子的原因,同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以及社會治理中存在的某些短板不無關系。本案中,主犯榮德基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其編造的“解凍民族資產”“聯合國將搬遷到西安”等噱頭明顯違背常識,但還是有不少人信以為真,上當受騙,暴露出貪圖利益和盲從輕信等人性中的弱點。另外,榮德基某自2013年成立公司以來,一直從事所謂“解凍民族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直到2019年本案案發后才得到處理,說明對企業從成立到運行的監管方面有待進一步加強。
作為常見的一種財產犯罪,詐騙罪的手法不斷變化,花樣經常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詐騙罪的基本特點就是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治理詐騙犯罪,光靠刑事制裁是難以根治的,應當本著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的原則,從面向公眾進行被害預防教育、規范企業管理、凈化市場環境等方面,多措并舉,綜合施策,方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